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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安刑案程序新规,“职辩”怎么辩?———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第二期||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线上(第四期)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对规定原条文修改119条、删除7条并新增16条,合计修改142条;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进一步完善了管辖、证据、强制措施、受立案、侦查、涉案财物管理和办案协作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要求,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公安刑事执法工作。


这对于职辩律师来说,是挑战,还是利好?


面对公安刑案程序新规,“职辩”怎么辩?


为此,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携手律媒社特邀请执业25年职辩大咖杨文龙律师、资深前法官甘定中律师、敢于无罪辩护杨朝新律师、17年资深前检察官张云成、知名律师林叔权律师,共同开启线上圆桌会议讨论。


此次圆桌会议系《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第二期,首期已于2020年3月隆重推出,并邀请了职辩大咖罗鑫嘉、许兴文、邓建国等律师,为大家做了主题分享并做精彩点评。




主持人

 郑彬彬律师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秘书长


受邀嘉宾

 杨文龙律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甘定中律师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评议团评议委员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立法专家


 杨朝新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张云成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辩部顾问

17年资深前检察官


观察员

 林叔权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



圆桌会议


1、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讯问制度等进行了完善,这对于职辩律师来说,是挑战,还是利好?


 杨文龙律师:

首先,在管辖的问题上,公安已经明确一些归监察委管辖的案件都归监察委,公安和监察委的界限已分得比较清楚


其次,刑法里有四百多个罪名,其中将近有一百个左右都是属于职务犯罪的范围,因此,从程序规则修改以后,应理解到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关于职务犯罪的话题不要神秘化,应把它当作普通的刑案看待,毕竟职务犯罪已占据将近百分之四十左右的罪名。当然,职务犯罪在办案的过程中有很多的特殊性,也有一些策略和技巧


最后,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严格来说,因为职务犯罪在第一个阶段是属于监察委的调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并且这个阶段跟公安的侦查又不一样。我们看到普通的刑案,公安的非法证据排除是加强了,但是从职务犯罪的角度来说,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职务犯罪的非法证据排除还是非常地难。


甘定中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修改幅度确实比较大,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管辖范围、收集证据以及怎么审查确保证据合法性等方面,从规定来讲,是有进步。但实践中,应该怎么做?每次修改这些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案件的程序,一直是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难题。


现在有些案件,包括一些庭审直播的案件,确实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很难得到确认。这种情况,一是坚持依法辩护,二是在案件证据细节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要敢于提出来。律师没有别的武器,律师的武器就是法律。


职务犯罪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非法取证的问题也比较多。新规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明确增加了公安可以自己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于自行审查,确实属于非法证据的,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在辩护过程中跟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非常重要。首先,要将案件事实、程序梳理清楚。传统认为,公安和律师一直是对立的,因此,技巧沟通的弹性非常重要。公安自己对一些非法的证据应该自己进行排除,比如:纪委、监察委的一些证据明显属于非法证据,律师提出来,公安是很有可能排除一部分的,这对于职辩律师来说,是一种利好。但是,也是一种挑战,挑战在于律师如何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取得进步,如何与公安进行良好沟通,有效运用该规定。


杨朝新律师: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核心,作为职务犯罪辩护,要敢于对非法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律师提出排非,最终目的很大程度在于达到无罪的效果。个人认为,如果提出排非,是存在量刑的空间,并且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


前阶段办理的某公司职务侵占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本人即对案件证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排非、证据补救以及完善等问题,最终把控方的空间越压越小,取得了120多万降到15万多的良好效果。排非是一个基础、前奏,为以后量刑做好铺垫。


关于监察委立案的职务侵占案件。在监察阶段,个人认为律师是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比如:被监察对象的财产的分清、财产的判断、财产的清单等方面,律师是可以依法为其家属提供一定的法律扶持,这也是为以后被立案逮捕做充分准备,毕竟财产分不清,后面将会很被动。


张云成:

第一,职务辩护到底难还是易。个人认为,即使管辖变了,职务辩护的空间还是很大的,并不像某些专家所讲,职务犯罪受政治影响,没有什么辩护空间。

第二,对于新规,不应该也没必要过度解读


第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首先要考虑想排除的是什么证据。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能排除的是什么证据。个人认为,司法实践中,能排除的仅仅是言词证据,而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排除。另外,在排除言词证据过程中,有一个观点,已被司法实践所检验,但个人不是很理解,其为什么会被排除,即:立案之前拿到的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之所以能够成为资深的大检察官,或者是资深的大律师,都是因为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里面,还有爱学习的精神。



观察员之针锋相对


林叔权律师:

请教一下甘律师,关于公安机关“自查自排”,你怎么看?


甘定中律师:

关于公安机关“自查自排”,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义务。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不去做,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被依法处理,但怎么做、如何做,还需要摸索,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至于国外的某些做法,是一种趋势,但根据目前现状,是无法做到的。


林叔权律师:

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特别是在“排非”问题上,有哪些规律可循?


杨文龙律师:

在这个问题上,我感触不多,若干年来经办的几十件职务犯罪案件,没有一件做过排非,个人感觉,排非真的是太难了。当然,如果从理论和实务上来说,排非还是可以去争取的。比如:由于办案人员的差错,导致同一时间段的笔录出现时间紊乱。但是说实话,职务犯罪的排非非常难,毕竟环境使然,且办案人员非常专业。


杨朝新律师:

个人认为,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做排非成功确实很难。本人通常会对每个证据都进行排非,比如:询问时间是否有矛盾,是否有违背常识常理的东西,是否跟客观证据产生冲突等等。但真正排非成功,目前没有一例。


林叔权律师:

想请教一下张律师,律师为什么不能对其它类型证据进行非法排除?


张云成:

因为我们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这块,主要是针对刑讯逼供等侵犯人身权利拿到的证据,毕竟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取证过程不合法,但只要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出具情况说明,一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无法进行排除。



2、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高度重视,并落实了四项具体措施。对此,职辩律师应如何运用该项“武器”?何时运用“最佳”?


甘定中律师:

第一,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这次的规定明显是有进步的,体现在将认罪认罚的司法程序前移了,加大了程序设置或者说实践处理的一个力度。之前认罪认罚设置程序里,对律师的参与度设置的是不够的,好像都是公安、检察、法院在做这个工作。参与的律师,比较被动,更多的是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是值班律师。而真正的委托辩护的律师,其实是很被动的,或者是很滞后的。


第二,目前仍然没有解决的是认罪认罚和最终的量刑,不仅跟职务犯罪案件,也跟所有的刑事案件挂钩,就是认罪认罚之后到底从宽到什么程度?比如:到底定什么性,到底量多大的刑。认罪认罚这个从公平的角度来讲,还是离我们的理想有一定距离。


第三,个人觉得认罪认罚还可以步子迈得更大一些。比如:认罪认罚能不能跟羁押必要性审查结合。既然都认罪认罚了,是不是可以说明社会危害性能够得到确认,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的,或者说处罚可能是比较轻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进行羁押。个人建议,既然能够认罪认罚的,就要把羁押作为例外,把取保候审不予羁押作为常态。


认罪认罚是一种政策和法律,这个规定本身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前移在公安阶段,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公安阶段,它并不透明,或者是律师并没有真正介入的时候,这种认罪认罚有没有真正的效果。毕竟这个阶段的供述,本身带有被强大公权力的一种驱从,没办法完全去忠于内心,没办法完全去了解这个案件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去做认罪认罚,带有更大的盲目性。因此,个人觉得这次虽然修订了一些可以操作性的规定,但更多的在于司法实践中,怎么样去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利于他的一些帮助。


杨文龙律师:

第一,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的原则性制度,因此,公、检、法都对这个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认罪认罚贯穿于整个侦查和起诉阶段,此次修订,并不是前移,而是细化


第二,认罪认罚最终要落地在从宽二字,也就是说,公安现在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可能做到像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落实到一些量刑建议上。因此,需要律师去跟侦查人员进行沟通,讨价还价。律师通过具体的沟通,达到取保候审或者在某些事实的认定上少一些的目的,且在自首问题上做充足依据,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做准备。

因此,对于认罪认罚制度,刑辩律师需要好好运用,需要带着目的去跟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且把认罪认罚作为一个辩护的重要手段,让从宽落地,这也是辩护律师必须做的功课。


杨朝新律师:

对认罪认罚制度,要辩证地看待。因为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要做无罪辩护是有一定的难度,故需尽早说服或启发犯罪嫌疑人好好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另外,量刑辩护是职务犯罪辩护的一个手段,利用好了,将对被告人有很大的帮助。


张云成:

第一,认罪认罚制度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通常都会建议采用速裁程序。


第二,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到底能得到多少好处,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在侦查阶段,如果认罪认罚,通常是定刑的30%左右,在审查起诉阶段则为20%左右,到审判阶段,正常为10%左右。


第三,个人认为,在公诉阶段认罪认罚是最好的。毕竟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少,很多情况都不清楚,一旦认罪认罚,后果将难以逆转。


对于认罪认罚,律师一定要用专业的水准来判断,是认罪认罚更有利于当事人,还是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更有利于当事人,律师在具体操作时应慎之又慎。



郑彬彬律师:请各位嘉宾总结一下,新规是利好?还是挑战?


甘定中律师:

总的来说,肯定是利大于弊,新规的修订,更加注重程序问题,是一种进步。


杨文龙律师:

新规中提到的很多制度、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律师来说,是一种选择,既可做也可以不做,但多一种选择总比没有选择来得好,故总的来说,是利好。但也需要把握好,否则不但没有帮助,反而有害。


张云成:

新规的修订,是程序上的合法走到台前。不管是办案机关,还是律师,甚至是外界,都将对程序更加注重。也可以看出,重程序、重实体已经走到我们法律中来了。




3、职务犯罪案件,律师调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坑”?有哪些应对策略和技巧?


杨文龙律师: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律师调查取证做的很少,毕竟有很多“坑”,特别是监委过来的职务犯罪,基本上很难在调查取证方面有所作为。但也不是毫无作为,如果该案件,有些证据是不足的或模糊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跟公诉人进行沟通,也可以申请公诉人与监委做进一步交流,将证据取回或补正,包括案件的事实、情节方面,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等到审判阶段,有些意见再提出,估计就太迟了。


对于工商资料、房产信息等客观事实,律师要及时去调查取证。但对于证人证言,绝对不能随便去找证人做笔录,这是最大的“坑”。


杨朝新律师:

个人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牵涉到改变案件的定性或者是无罪的,律师千万不要去调查取证,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客观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不会改变定性,也不会使案件变成无罪,律师是可以做的,但对于言词证据,律师不能肆意去触碰,危险性非常大。


甘定中律师:

第一,所谓的“坑”,即可能触碰法律的。律师在不谨慎的条件下,去调查取证,很容易陷到“坑”里。

第二,对于言词证据,调查取证需要特别谨慎,否则容易把自己陷进去,比如:伪造证据、泄露国家机密等等。

第三,对于一些程序性或者情节方面的东西,律师是可以调查取证的。


张云成:

对于律师调查取证,个人不敢过多地发表言论,毕竟在体制内出来从事律师行业的时间并不长。但律师调查取证,是律师参与到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律师权力的一项重要的体现。


观察员之针锋相对


林叔权律师:

律师如何拿捏职务犯罪辩护的为与不为?


甘定中律师:

第一,律师要忠实地履行辩护职责,将案件研究、吃透,体现律师的敬业。

第二,专业。律师不能犯一些浅显的错误,对于不懂的地方,应及时学习,或者与同行多交流。

第三,律师要坚守立场,不盲目跟从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的意见。



4、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同时进行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即:两种辩护同时存在的“兼顾性立体辩护”?


杨文龙律师:

两种辩护可以同时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同时存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一般来说,无罪就干脆做无罪,因为你在无罪的情况下还要做罪轻,就会削减无罪的分量;反之,如果你要做罪轻,做认罪认罚,还要做无罪,又会削弱了罪轻。


两种辩护同时存在,是可以的,但在实践中,需要把握分寸,拿捏好那个度,个人建议,在无罪和罪轻中,应把重点放在罪轻的层面来进行强调。


甘定中律师:

对于我们认为案件确实无罪或者该案非指控之罪的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法:


1、分人:同一案件,两个辩护律师,一个做无罪辩护,一个做罪轻辩护,不管是无罪还是罪轻,都是依照法律事实;


2、如果这个案件比较轻,当事人也比较着急出来,在不能非常确定属于无罪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从宽。但需要分阶段,侦查阶段,肯定做无罪辩护;审判阶段,在无法确定无罪还是罪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重新辩护。


律师首先需要跟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做好沟通工作,然后才能去跟办案机关做交流。


杨朝新律师:

个人认为,两种辩护同时存在的“兼顾性立体辩护”,是策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运用无罪辩护,是为了挤压控方的空间,让法官内心确信,以至于在判决书中给予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减刑。


林叔权律师:

对于这个观点,本人不支持。首先,这是律师不负责任的表现;其次,体现了律师的不敬业;最后,无法达到好的辩护效果。


个人认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掌握案件的信息资料不多,律师要非常谨慎,不要动不动就做无罪的定论。而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已经掌握案件全部信息资料了,即应有专业的判断,到底是无罪还是罪轻,需要最终定夺。


杨文龙律师:

林律师的理念是对的,但是现实千差万别,有很多无可奈何的事,特别是职务犯罪的律师,就是在夹缝里运行。两种辩护同时存在,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谁不想干脆利索,但实际上就是有一些情形,让你进退两难,只能既选择无罪,又选择罪轻。


甘定中律师:

个人认为,职务犯罪,包括其他普通刑事犯罪,需要分阶段把握。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要盲目认罪。只有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到了审判阶段才考虑是否认罪,也就是说是否做罪轻辩护。




5、某些律师或专家认为,“辩护律师”选择无罪辩护,并不一定需要“被告人”也必须选择无罪辩护;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辩护人是可以选择进行无罪辩护的。对此,你怎么看?


杨文龙律师:

这个问题,我非常有感触。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做认罪认罚,然后辩护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就做无罪辩护,这是一种策略,需要跟当事人以及家属充分沟通,并得到他们的认可


但也有前提条件,即:被告人对事实并不否认,而对这个事实的法律上的评价和定性,则交给律师去发挥、去辩护,这就等于是可以能够有共存的一个地方。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取得最大的好处,毕竟当事人是否无罪,我们拿捏不准。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跟检察官充分的沟通,使其同情、理解当事人,以便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能得到最大的优惠。


跟当事人以及家属充分沟通,有前提条件,即当事人在事实方面并不否认。但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不能进行过多的表态,在辩护阶段也不能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这些都要非常明确,也需要辩护律师设计好。

甘定中律师:

本人同意上述说法,因为被告人认罪是一种非专业的态度。被告人认罪是出于其对法律的认知了解,不是专业的意见,而我们律师的辩护则是专业的意见。


个人认为,当事人的认罪并不排斥律师做无罪辩护,毕竟当事人的认知有限,无法从专业的角度看待事件的定性。



杨朝新律师:

当事人认罪,律师同样可以做无罪辩护。辩护权的来源是基于法律和事实,而委托关系仅是辩护权产生的一个依据。如何行使辩护权,追根结底需要尊重事实,辩护的最终的目的在于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化。


张云成:

对于上述观点,我是认同的。但有一个疑问,想请教杨文龙律师,即:律师在认罪认罚意见书上签字了,律师还如何做无罪辩护?


杨文龙律师:

第一,律师在认罪认罚意见书上签名,只是一个见证,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起到的仅是见证作用,不能因此剥夺和限制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

第二,在实践中,一个案件可以有两个辩护律师,一个去签名,一个做无罪辩护。


林叔权律师:

第一,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辩护律师跟被告人要有一种默契,也要配合。当然,这种默契跟配合是在法律框架内,并且是出于对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律师在参加庭审之前,与被告人的最后一次会见非常重要,需要制定并商量好参加庭审的策略,要“教育”被告人如何应对庭审,如何应对法官的调查、检察官的“刁难”。




精辟总结

郑彬彬律师:

请各位嘉宾,用简短的语言,对今晚的主题做总结性发言。


杨文龙律师:

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要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前面的程序,特别是放在审查起诉阶段。个人认为,起诉阶段需要占用律师办理整个案件70%的精力。


第二,现在不管是认罪认罚,还是其他的一些政策,都是要充分利用的。这些政策,必须拿捏好,以便跟办案机关讨价还价。


第三,在整个刑事辩护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技巧就是沟通。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都要不断地进行沟通,如果没有充分的沟通,有可能真的就会出问题。个人认为,最应该沟通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检察官手上有大把的资源,灵活度非常大,如果进行了良好沟通,将会取得最好的效果。审判阶段,也需要进行沟通,有时法官的某些暗示,将对律师的辩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地制定合理的策略,并且进行充分的沟通,来弥补法律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缺陷,把当事人、被告人的利益发挥到最大化。


甘定中律师:

第一,辩护工作前移,特别是庭前辅导。庭前的辅导、庭前的交流和庭前的准备,是律师跟当事人最重要的一步,也是需要律师更细致、更严谨、更科学。


第二,希望法律法规能够真正的使案件得到更公平、更公正地处理;希望一些制度的落实,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结合起来,使取保候审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希望律师兴、法制兴、国家兴,不说完全实现,但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杨朝新律师:

对于今晚主题,需要辩证的去看待,既要结合个案,又要结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将其变成生活中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化、最大化。


张云成:

通过今晚的活动,我认为职务辩护的突破口在于:1、主题身份问题;2、获利问题;3、数额问题。


因活动时间有限,对于今晚话题引发的诸多思考,受邀嘉宾与线上参与人员均表示意犹未尽,将继续在群里互动,并期待下一次活动的到来!


本文嘉宾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嘉宾意见不代表律媒社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