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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案件中的技术辩护》线上直播圆满播出——羊城毒辩第十期?律媒社直播间

(回看,直接扫码收听)


2020年3月18日下午2点,《制毒案件中的技术辩护》线上主题分享活动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正式开播。



此次线上活动系“羊城毒辩”第十期,由“羊城毒辩”律师团队主办,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协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媒社提供媒体支持,知名律师林叔权主持,来自全国各地600多名律师同仁同时在线收听。




一、主持人开场,介绍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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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首先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主题、直播议程等内容,并提出此次活动系“羊城毒辩”第十期,也是“羊城毒辩”升级为“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后举办的第一期。


“羊城毒辩”与“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并存,各自独立开展活动,但也会合作举办一些活动,既保持了“羊城毒辩”的独立性,又进一步扩展到大湾区毒辩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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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林叔权律师依次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嘉宾关欣律师、尹国华律师以及王红兵律师,点评嘉宾洪树涌律师,并对他们表示欢迎及感谢。



(林叔权律师主持中)



二、分享嘉宾做主题分享


主题分享一:《利用化学知识,为制毒案提出颠覆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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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欣律师为大家分享了《利用化学知识,为制毒案提出颠覆性的辩护意见》。


关欣律师提出,因毒品辩护案件,尤其是制造毒品案件的辩护难度是比较大的,因此,对于毒品制造的犯罪案件,律师更加需要慎重、积极、深入、周密的进行探索和研究,而充分利用化学知识对制造毒品案件进行辩护,则是作为一名律师应尽的责任。


一个毒品制造的案件,有制毒设备、毒资、制毒现场、制毒工具,有可能做无罪辩护吗?有可能做罪轻辩护吗?怎么打开毒品制造辩护案件的突破口?


关欣律师通过自身经办的一起毒品制造案件,展开了今天的主题分享。


该毒品制造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多达15公斤,涉案人数10余人,一审判决死刑3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6人。作为被告人之一陈某在一审判决中被指控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25Kg,是制造毒品的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不服,遂委托关欣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关欣律师通过阅卷,了解到一审部分口供无法互相印证,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审律师已根据犯罪事实供述不能够互相印证等事由提出了无罪辩护,但并没有被一审法院所采纳。因此,如何寻找突破口,能否提供新的证据,能否在现有证据中发现新问题,均成为了本案二审辩护的关键。


通过反复阅卷、查阅裁判文书,关律师找到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并提出“无罪辩护”:


1、被告人供述中的“熟麻”并非“麻黄素”,而是“氯麻黄素”(又称氯代麻黄素);


2、“熟麻”与“麻黄素”生成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流程、条件完全不同;


3、因本案制毒原料已经制成冰毒,结合案件中制毒现场出现的设备、仪器以及制毒所用的试剂、反应釜、制毒流程等,可以反向推理得出本案制毒原料确系“氯麻黄素”,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麻黄素”;


4、本案唯一与制毒原料相关的物证“氯代麻黄素”,是在被告人黄某住处缴获,黄某稳定供述系帮被告人翁某保管,无证据证明与被告人陈某有关。



关律师认为,对待毒品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一定要慎重。虽然有些案件辩护空间不大,但律师应该保证所有的辩护空间都尽可能去把握。即使无法让法官采信全部的辩护意见,但一定不能因为律师的不专业、不敬业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损,这也是律师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链接:【金桥讲堂】第86期《制毒案件中的技术辩护》



主题分享二:《制毒案:一审死立执,二审如何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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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国华律师通过自身经办的案件,为大家分享了《制毒案:一审死立执,二审如何辩》。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数量大,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并委托尹律师为其辩护。


面对这样一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人赃并获”、“板上钉钉”的死立执判决书,如何寻求辩护突破口?如何在二审进行有效辩护?


尹律师通过反复阅卷,详细了解本案案情、被告人辩解、一审辩方的辩点、检察官的看法以及现场照片等定案证据,并从中寻找辩点。尹律师认为,只有充分了解证据材料,经过梳理、反复推敲、发现问题,才能做好辩护。


尹律师提出:在毒品犯罪中,可以时间为轴,从立案、搜查、扣押、称重、提取、封存、送检、鉴定等方面寻求辩点,且一定要重视案件来源。


对于本案,尹律师发现:


1、现场勘验存在重大瑕疵和纰漏,证据收集程序、方式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为:勘察人员无证勘验检查现场;见证人不合法;现场照片未经被告人签认;物证提取不规范,没有做到及时、客观、全面、详细、准确;未按规定及时录音录像。


2、现场搜查扣押程序违法,没做到“五个当场”。


3、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检材来源不明,存在同一性问题(毒品犯罪数量、检材数量等均不具备同一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存疑;鉴定意见形式要件不完备;涉案毒品并未全部进行含量鉴定;鉴定意见告知程序违法。


4、讯问笔录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未依法全面、完整的录音录像;6次讯问,只有2次有录音录像;讯问笔录大量复制黏贴,关于涉案物品的顺序表述一模一样,高度相同。 


5、其他问题。比如:“阿强”存在的可能性、被告人住处并非第一制毒现场(全部毒品)、毒品名称表述不规范等。


(上述问题均附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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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委托尹律师辩护时,已提交了上诉状,为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尹律师在提交补充上诉状时,重点提出:1、毒品数量问题:无称量笔录;2、毒品鉴定问题:检材的同一性问题,明显有差异。且在引起检察院和法院的重视后,将上述发现的问题悉数提交,检察院因此发函给公安机关,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尹国华律师在二审中着重从涉案毒品的鉴定、涉案毒品的称重、涉案毒品与冯某某的关联(定罪)以及本案的量刑等四个方面进行有效辩护,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冯某某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尹律师有效利用“案中案”材料,经过多番努力,最终保住了当事人的性命,得到了死缓的结果。


天道酬勤,功夫不负有心人!尹律师通过“32个辩点”+无数法律依据,历经三年的时间,终于把当事人从死亡边缘(一审死立执)拉了回来,保住了当事人的命(死缓)。


从尹律师身上,我们可以学到:律师要善于挖掘,懂得把卷宗读“厚”。最后,尹国华律师语重心长的告诫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主题分享三:《制毒案技术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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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律师通过3个毒品案件,为大家分享了《制毒案技术辩护》


第一个案件,某理工大学高分子化工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因在家里制毒,被抓获,且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物品,检测出四样毒品,分别为:


(一)白色粉状物1瓶,净重460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含量为53.5%;


(二)灰色晶体1瓶,净重770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含量为62.8%;


(三)白色稠状物1瓶,净重12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1.7%;


(四)黄色浑浊液体1瓶,净重3200克,检出MDMA成分,其中上层褐色液体中MDMA含量为11.4%,下层黄色液体中MDMA成分为6.8%。


这个含量鉴定是送到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的。如果按照检测的毒品数量,被告人已达到毒品死刑数量标准。


王律师在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后,通过反复查阅卷宗、多次会见当事人,提出了:


1、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录照片没有发现白色粉状物、灰色晶体等毒品,但扣押清单中却有,明显毒品来源不清(数量)。


2、反应釜里的3200克,检出的MDMA含量只有6.8%,相比同类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含量)。


3、从案卷书证和照片判断,警方直接将制毒现场的瓶瓶罐罐搬走,没有在现场将这些瓶瓶罐罐封存,没有让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警方查获的疑似毒品,更没有现场称量、现场取样,导致无法证明送检的检材来源于案发现场,致使保管链条断裂,检材来源不清。


4、因查获的毒品重量折算成海洛因(含量25%)共计2310.2克,已达到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故建议当事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情节,以达到从轻、减轻处罚。


经过王律师的有效辩护,该案被告人成功保命,获得死缓。王律师认为,无论是走私、贩卖、运输还是制造,打数量很关键,能把数量打轻,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会予以考虑。


王红兵律师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认证、检验范围、检验方法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


在某个成品制毒案件中,王红兵律师曾针对鉴定材料提出:


1、公安在提取检材的时候,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提取。


2、公安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因鉴定机构的CMA证书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没有“氯胺酮的定量检验方法(GDLH/T2008-2016)”,故鉴定机构对疑似氯胺酮做出的含量鉴定,明显超出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为此,特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且取得了《理化检验报告》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良好效果(固体氯胺酮)。


3、对于某大学针对液体氯胺酮含量进行检测的报告,因其检验方法适用错误,有重大瑕疵,同样不应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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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律师分享的第三个案件,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的称量笔录。王律师提出,公安机关在称量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取样,不能将不同的物品混合称量,否则将导致毒品数量有误。同时,公安机关还应注意取样均匀,否则所取的样本将无法代表整体毒品的性质。


最后,王律师提到,毒品案件可以围绕数量、情节以及鉴定等方面展开技术辩护。



三、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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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律师在听了上述分享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三位分享嘉宾分享的内容各有特点,很值得大家的学习。


第一位分享嘉宾关欣律师,另辟蹊径,通过运用化学知识,助力毒品刑事辩护;且擅于抓住细节,从案件定性以及证据方面着手,为二审辩护取得了重大突破,实属不易。


第二位分享嘉宾尹国华律师,从堆积如山的案件材料中,找出“32个辩点”,且将辩点一一进行梳理,分清主次,最终将案件由“死”辩到“活”,令人钦佩。


第三位分享嘉宾王红兵律师,对鉴定方面有独到的研究,且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敢于怀疑,敢于挑战权威,是其取得有效辩护的关键,也是其技艺精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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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洪律师通过自身经历,分享了对案件进行精细化辩护的相关方法和建议。


洪律师还提出,作为刑辩律师,特别是毒品辩护律师,应坚持“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律师的辩护不是对抗法庭,而是说服法官接受律师的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四、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总顾问——段建国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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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在线全程收听了本次活动,并给予精彩点评。部分点评内容如下:


1、数量,含量,是毒品犯罪的要害。


2、在司法实践中,做侦查实验的少之又少,若能大胆提出,并从中找到突破口,会有意想不到效果。


3、刑辩精细化,是未来的方向。


4、案卷漏洞图表化,会节省法官阅卷时间,也更有冲击力。


5、法官员额制,对案件终身追责,律师确是在协助办案。



五、总结发言,圆满结束


活动的最后,林叔权律师对于本次活动做了精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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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师表示,“专科”律师、“全科”律师都需要技术起家,都要靠专业。


从关欣律师的分享中,刑辩律师、成功律师必须既是专家又要是杂家。


从尹国华律师的分享中,刑辩律师、成功律师必须具备有深挖辩点的能力,且是深挖有效辩点的能力。


从王红兵律师的分享中,如要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沉得住气的律师,因成功需要浸泡、深耕,才能最终爆发。


洪树涌律师点评中有一句话很精彩,即:“让有罪的人心服口服”。这就是说,哪怕我们不能够帮犯罪嫌疑人脱罪,不能帮他免除刑罚或减轻处罚,也要通过有效辩护,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家属心服口服。


最后,林叔权律师还向大家推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前不久发的一篇文章《我们应从“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中得到什么启示》。


林律师认为,律师可以从该推文中学到辩护技术,该文是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作出批示给同行看的文章,说明公安在办案中是有“弱点”的,检察官在办案中是有“差距”的。


他们的“弱点”、“差距”就是我们律师可为的地方,律师可从他们的“弱点”中找辩点,从他们的“差距”中找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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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直播,到场的嘉宾及工作人员均全程佩戴口罩,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之公民义务。



六、收获认可


在线听众对于今天下午的主题分享活动,表示收获满满,并期待下一次活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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