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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三代为争百万房产对簿公堂!律师如何成功化解矛盾?

2010年,祖孙三代所居房屋拆迁,2017年吴文忠因病去世,2018年两位老人为取得产权人为儿子吴文忠的动迁安置房的全部产权而将媳妇许凤和孙子吴若云告上了法庭。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马德徽律师为吴天明、刘小月与许凤、吴若云共有纠纷案件中之吴若云的诉讼代理人。


马德徽律师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讲述,了解到2010年,原被告祖孙三代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俩原告与被告许凤及吴文忠四人为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各项拆迁补偿款合计为141万余元,选购三套房屋(一套为本案系争房屋、两套为南汇房屋),总价格为168万余元,其中系争房屋价格为118万余元。《拆迁安置房产权人、使用人确认书》载明,系争房屋产权人为吴文忠、吴若云(后改为吴文忠一人,由其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支付了差额价并向交易中心申请权利人登记),使用人吴天明、刘小月。南汇两套房屋一套登记在俩原告的外孙林晨名下,一套登记在被告许凤名下。


2017年,久患重病的吴文忠去世,2018年,原告以当初仅知晓系争房屋和动迁款的情况,对其他两套安置房屋的处分情况均不清楚为由,认为原告及被告许凤、吴文忠是原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均等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原告各自按照50%的份额享有系争房屋全部产权,并由原告向被告许凤支付相当于该房屋总价值30%的折价款。


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因林晨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法院依法追加其为被告。



 

 律师意见 
 

马德徽律师认真审阅证据材料,围绕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主要代理意见:系争房屋拆迁相关文件系原告之子吴文忠接受原告之委托代理签署,《拆迁协议》及《确认书》中对三套拆迁安置房屋的分配内容系原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吴文忠的委托合法有效。系争房屋产权人应为吴文忠,原告无权主张对系争房产的权利。


首先,原告与吴文忠一家三口长时间共同生活,饮食起居均由儿子和媳妇照顾,当房屋拆迁时,因原告年事已高,委托吴文忠持两人私章代为办理相关拆迁事宜。虽然没有书面委托,但基于原告与吴文忠之亲子关系,原告以口头形式对吴文忠进行委托合情合理。


其次,《确认书》中不仅确认了原告对系争房屋具有使用权,保证了原告在原有房屋拆迁后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更给予原告的外孙林晨一套房屋,照顾到原告其他子女的利益。


再者,《拆迁协议》、《确认书》及相关文件均签署于2010年,在上述文件签署后直至吴文忠去世的七年间,原告从未对《确认书》中房屋分配内容提出任何异议。


综上,律师认为,原告所提共有纠纷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法院结合本案事实经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之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三套安置房屋作为原房屋动迁的安置补偿利益,已经根据《确认书》约定内容进行分配并由吴文忠实际支付差价,其中,系争房屋虽确定权利人为吴文忠,但同时也保障俩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能,并未损害俩原告的合法权益。《确认书》另确认南汇一套房屋由俩原告的外孙林晨取得,而林晨并非原房屋权利人,对此,林晨解释给予其一套安置房屋用作结婚使用是出于俩原告的意思表示。俩原告诉称从未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且不知晓南汇两套安置房屋的情况,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2019年7月,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天明、刘小月的诉讼请求。



办案札记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房屋的动迁利益是否已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分割完毕。系争房屋拆迁相关文件的落款处虽有俩原告的签名及印章,但在俩原告否认委托事实的情况下,要证明委托合法有效且反映俩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成为决定本案成败的关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律师建议,在处理产权等涉及个人重要权益的事项时,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涉及委托代理的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以防止纠纷产生。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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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律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