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位娱乐税法专家起底“阴阳合同”,你要找的大咖观点全在这了

律新社|秦学占
近两天,数十家主流媒体持续关注,国税总局出手,20多位税法、娱乐法律师纷纷发声,演艺圈“阴阳合同”持续引爆敏感话题!
阴阳合同是否违法?范冰冰是否涉嫌逃税?崔永元又是否侵权…各方回应的背后,整个事件的真相正渐渐浮出水面。
为此,律新社搜集整理了国内法律界知名专家教授的观点,对涉及“大小合同”的深层次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尽可能多地为读者呈现多元视角。
01
对逃税的处罚可以学学欧美
常东岳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
常东岳,原浙江省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及行政主任。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阴阳合同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阳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导致阳合同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那么,阴阳合同存在什么危害?
① 从社会秩序角度看,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签订阴阳合同和黑白合同本身就是一个不诚信的行为,会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② 从市场秩序方面看,这类合同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比如建筑工程招投标时两方串通起来签订阴阳合同以排挤竞价对手;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订黑白合同以干扰市场价格等;
③ 从税收管理角度看,签订这类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政府税收逃避政府监管,税收流失、监管缺失其实是和我们息息相关的大事情:每位按规定纳税的公民一定都不希望那些高收入群体收入高还逃税。
这方面,尤其在对逃税的处罚方面,可以学学欧美,我国现行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还是太柔和了(让范冰冰上热搜的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 小巴问大头)
02
小崔的材料并不能证明一定偷税
袁国辉 国家高级会计师
财税专家,高级会计师,知名会计自媒体大V“指尖上的会计” 曾任华为代表处财务经理,中国卫星财务部副总经理、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
大致看了下崔永元先生的曝光材料,确实够震撼了,但尚不足以下结论说范冰冰女士就一定是签了阴阳合同(也许是补充合同),就一定偷税了,一切都需要更详尽的证据作支持。譬如,合同到底是范冰冰个人与资方签订的,还是范冰冰旗下公司(包括工作室)与资方签订的,其中的差别就很大。
如果是范冰冰个人与资方签约,合同又约定好了是税后金额,范冰冰就不构成逃税(也没必要逃税)。因为此时资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资方没有这么做,偷税的是资方,而不是范冰冰。两份合同对范冰冰而言就不能说成是阴阳合同。
如果是范冰冰旗下公司(包括工作室)与资方签约,这又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合同约定的所有资金是否都进到了银行公户,如果部分资金最终进了范冰冰私户或范冰冰认可的其他个人私户,这可能就有问题了,这是典型的收入不入账,可能涉嫌偷逃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第二,资金进入公户后,是否及时交税了,如果范冰冰方以对方未付税点为由未开发票,并将收到的款项长期挂账,这涉嫌的是未能及时交税,不能说成逃税。
实际上,阴阳合同避税操作并不容易。两个自然人操作或许神不知、鬼不觉;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操作实为不易,想想就能明白,付款方该如何平账呢?账面留下的痕迹如何擦拭呢?
如果是范冰冰旗下公司(包括工作室)与资方签约,这又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合同约定的所有资金是否都进到了银行公户,如果部分资金最终进了范冰冰私户或范冰冰认可的其他个人私户,这可能就有问题了,这是典型的收入不入账,可能涉嫌偷逃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第二,资金进入公户后,是否及时交税了,如果范冰冰方以对方未付税点为由未开发票,并将收到的款项长期挂账,这涉嫌的是未能及时交税,不能说成逃税。
实际上,阴阳合同避税操作并不容易。两个自然人操作或许神不知、鬼不觉;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操作实为不易,想想就能明白,付款方该如何平账呢?账面留下的痕迹如何擦拭呢?(让范冰冰上热搜的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 小巴问大头)
03
第二份合同尚未出现完整版本
纪玉峰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团队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团队,主要法律服务内容有:娱乐产业定制化法律顾问、影视文娱类IP保护方案、娱乐产业投融资法律服务、泛娱乐领域争议解决。
这些“阴阳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是在合理避税还是违法逃税范畴,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在税收优惠地区成立工作室,或者是用投资份额冲抵片酬,可以视作一种普遍的避税方式的话,那么“阴阳合同”所涉的性质也会完全不同。
因此,现在不少演艺明星成立了个人工作室,来对外签订合同,并作为纳税义务主体。而将个人工作室设立在有税收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比如,许多影视公司扎堆的新疆霍尔果斯,便有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免五减半”,即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霍尔果斯也被认为是“避税天堂”。
另外,演艺人员的报酬还可转为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明星的肖像权获得收入、获奖、稿酬等所得, 也有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实际上,很多情况下,片方和明星会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给予报酬)。比如,一份协议约定的是演艺报酬,再签定其他的协议如编剧合同(稿酬)、肖像权使用合同(特许权使用费)、部分报酬转为投资的合同(利息、股息红利)等等,这个严格来讲就不能算是大小合同了。
具体到崔永元所指的阴阳合同事件,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不论是哪种合同,本案的实质在于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根据实际收入依法纳税。因此明星一方是逃税还是合法避税,目前无法下定论。
第二份合同尚未出现完整版本,钱是给个人的还是给工作室的,税交了没有;如果交了是以何名目交的,是否合理;如果没交是税后收入还是代扣代缴还是自行申报。这些问题一概不知的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等待税务稽查部门的调查结果。如果真的涉及逃税,纳税义务人(可能是演艺明星,也可能是扣缴义务人)有可能会承担补缴的义务,甚至承担刑责。(范冰冰冯小刚相关股票跌停,“阴阳合同”内幕惊人)
04
合同也可能属于混合业务的收入分拆
周俊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周俊武在影视娱乐法律领域领域执业超过十五年以上,服务的明星客户众多,办理的众多案件系国内知名热点案例,代理了多宗有影响力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案件。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其走向,也值得全民关注。
目前来看,崔永元微博里所发布的,我认为是一个混合业务项下的两份应税的合同,两份合同对应的合同内容是不一样的,属于混合业务的收入分拆:1000万是作为演员的演艺收入部分,5000万是作为工作室的收入部分。
一个艺人的整体运营需要有一个团队,团队中包括经纪人、助理、化妆师、宣传推广等等,都存在支出,所以通常情况下把这演艺本身和团队运营分成两部分,个人认为这倒是正常的,在别的领域也比较常见。问题在于工作室是否真有这些支出,以及这些支出是否已经分别依法申报纳税,而不应该简单化地认为凡是有两份合同就一定是‘阴阳合同’或‘真假合同’。
本案中,如果后续调查核实了“阴阳合同”的存在,则应严格依法处理。但事实上,影视娱乐行业有其独特的运作方式,艺人背后往往有专业团队负责宣传筹划各项事宜,那么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可能属于混合业务的收入分拆。
而关于阴阳合同的认定,实际操作中是比较复杂的,不能一旦产生两份或以上的合同就将其认定为"阴阳合同"。就影视娱乐业而言,相关业务收入可能拆分为艺人演出收入与工作室运营收入,虽然工作室最终的税负承担人是出资人和开办人,但只要依法申报纳税,是不会触及法律红线的。
具体到本案,假设是由范冰冰本人对同一演出行为,签了两份不同金额的合同,才可能属于阴阳合同。而假设其个人收取1000万元、工作室收取5000万元,则是两个独立的合同,相关的税款核准也应当分别进行。当然,由于对于明星工作室而言,一旦核实偷漏税问题,出资人和开办人作为最终的税负承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搞大了!国税总局出手,“阴阳合同”被查,范冰冰会是下一个刘晓庆吗?|律新社观察)
05
“阴阳合同”已经out了
刘宗鑫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曹代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征收方法为: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2万元到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
换句话说,假设范冰冰全年的收入都以个人劳务报酬的形式应税,则其纳税金额将接近1亿元!随随便便少挣“一个小目标”,即便霸气如范爷,也必定会心疼。因此,做好税务筹划可以说是任何一位演艺界人士、特别是大牌艺人最关心的事。
那么,此次小崔曝光的真的是一份“阴阳合同”吗?其实不然。
“阴阳合同”是民间一个通俗比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普遍所称的“阴阳合同” 其主要特征是对同一应税行为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其中真的合同金额较高,假的合同金额较低,而用假合同作为实际上征税的依据,以此实现逃税目的。
实践中,对于“阴阳合同”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不能简单化的认为凡是两份合同就必然属于“阴阳合同”。早些年可能签订“阴阳合同”在影视行业还是很普遍的,但毛阿敏、刘晓庆事件后,明星们认识到“阴阳合同”风险极高,实践中已经很少有人这样操作了。
如此来看,崔永元微博里所发布的,更像是是一个混合业务项下的两份应税的合同。两份合同对应的合同内容并不相同,属于混合业务的收入分拆:1000万是作为演员的演艺收入部分,5000万是作为工作室的收入部分。
理论上说,只要分别纳税,也是不会触及法律红线的。但问题是,为什么要采取业务分拆的方式签署合同呢?奥秘就在于避税上。
按照个税累进税制的特点,明星个人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明显不划算。而在这个“阴阳合同”已经out的年代,小崔在微博里揭露的“1000万演艺收入 + 5000万工作室收入”的业务分拆,已经成为明星避税的新套路。
通过业务分拆的方式避税看似合法,但实际上也存在着合同是否真实履行的法律风险。例如,制片方与工作室签署了包装合同1000万,但如果实际中并没有包装的业务就可能构成虚假合同。在税务查处时就很容易露出马脚。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会核实合同中项目的签署时间、合同的项目类别以及项目成本等具体内容,以发现那些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程序。因此,税务核定中是否真的发生了合同中应税服务,其实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合同的重点。而一旦发现签署的合同是一个空壳合同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崔永元爆料“阴阳合同”,揭开明星避税“新套路”)
06
“阴阳合同”还有一些“反向操作”
胡雪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雪长期担任SMG和凤凰卫视法律顾问,也常年出镜电视节目担任律师嘉宾,对相关实践非常熟悉。
我在传媒娱乐法律行业做了很多年,范冰冰的这个费用肯定是高的,当然我也看了很多这样的包括顶级艺人的合同。目前一线大牌女主角的戏,或者一些大阵容的古装、武侠、仙侠剧作,整部戏的片酬拿6000万还是存在的,但4天6000万绝对已经超过了现在正常的接受范围,而且就崔的道歉来看这里面恐怕没那么简单。
2017年9月22日,广电总局下达“限酬令”,“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很多制片人为了规避总局监管,采用“阴阳合同”。
这样的合同是违规的,但不违法,因为广电总局的文件不是法律,只是一个倡导性意见,采用这种方式只是为了迎合审核需要。
此外,关于“阴阳合同”还有一些“反向操作”。胡雪介绍,有些小艺人或过气艺人为了抬高“身价”,甚至会另外签一份返还合同。比如签约300万,返还200万,片方实际只用支付100万,但显得身价较高。
此前毛阿敏、刘晓庆偷税承担了刑事责任后,现在已经都不会有明星愿意签这么“傻”的合同。他们签合同,所涉金额一般都是签税后,没有一线演员愿意签税前的合同,这时纳税义务实际上由制片方承担,制片方如果逃税,艺人本身没有太大责任。虽然这之中可能存在双方的共同故意,就是也有演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管片方是否真的缴税。有时候片方故意不缴,也会引发一些纠纷。现在有经验的演员都会要求片方提供纳税凭证,他们也非常谨慎。(“范爷”要凉?这七个问题告诉你答案)
07
初次违法只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马秉晨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马秉晨律师一直以公司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为研究和发展方向,现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崔永元在微博里发布两份“大小阴阳合同”内容,“小合同”金额1000万,“大合同”金额5000万,公众关注的实质是明星涉嫌通过少申报收入来逃税的问题。在市场活动中,演出费价格完全由市场定价,但是将5000万的演出费通过合同掩盖,只申报1000万,就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如果崔永元爆料的是真实的,如果是已经代扣代缴了,很简单,涉事明星只要把缴税凭证展示出来就可自证清白,如果没有,那就等着警察带着税务稽查人员上门。
目前我国对涉税问题,处理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宽松。当年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为逃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在已经很少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初次违法免罪,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如果范冰冰在5年内没有偷税漏税,没有受到刑事或者两次行政处罚,且此次涉嫌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依据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就很难认定涉事明星构成逃税犯罪。
而崔永元爆料是否侵犯商业机密? 我认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属实,就不能追究其所谓的诽谤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如果崔永元发现涉事明星5000万收入是偷偷摸摸地拿,没有足额交税,那完全可以行使报案或者举报权,这一点毋容置疑。崔永元如何获得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而知,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崔永元爆料的合同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依据《刑法》第219条相关规定,如果该合同信息本身经过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处理,经泄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本文来源丨律新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