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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名誉权案胜诉!解气!

随着网络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一些恶意抹黑他人的现象也逐渐出现,各类的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近日,歌手、演员张艺兴诉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名誉权)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




袁利丹律师表示: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可以对侵犯自身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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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律师解析


被告梁*因在其微博账号“猩妃”中持续发布针对张艺兴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被判构成对张艺兴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对被告因被张艺兴起诉等事由发起打赏而非法获利的38698.31元予以全额收缴,判决被告在涉案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日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张艺兴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张艺兴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相关维权合理支出。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害。公民有权维护自身的名誉免受贬低,它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公民可以对侵犯自身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的行为是否广泛散播出去,被大众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贬损是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关键。



名誉侵权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为人故意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虚构事实,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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