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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工伤,为何工人提请的劳动仲裁却全被驳回?

近期,施工工人老陈受工伤后提请的劳动仲裁全部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这份裁决结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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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认为,需要明确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施工队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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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案例详情


近日,老陈提请的劳动仲裁全部被驳回,他有些想不通。


在2017年1月,老陈找了份新工作,在赵某的工程队从事拆模作业。当时,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一个项目工程,其承建单位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正规流程,该工程的施工人员应由该建设有限公司派遣。


但事实上,该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而李某又将木工制作及模板工程分包给了钱某,钱某则将拆模工作再分包给赵某。



看到层层的分包关系,老陈有些担心,于是找到了自己的老板赵某。赵某与钱某等人商量后得出了结论,决定老陈受钱某、赵某等人管理,工资由赵某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为200元/天,老陈的建筑工地工伤保险手续则由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办理。


意外总是来得很突然,两年前,老陈在拆模板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脚部受伤。“老陈,你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在听了朋友的建议后,老陈主动去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老陈在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十级工伤。


今年,老陈以工伤认定书为主要材料向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求为:1.确认与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近日,裁决结果出来了,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解析


对于老陈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施工队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2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和最高法院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均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怎样理解这些规定呢?


01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或者前几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老陈的案例中,如果通过仲裁方式强行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等于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02

其次,如果认定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发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03

最后,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发包人的用工主体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得到实现。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的规定,老陈的案例符合建筑企业违法转包、分包特征,因此老陈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这个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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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图片来源丨湖州晚报、安吉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