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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穿汉服拍结婚证件照,结果……

近日,一对新人拿着汉服照到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做婚姻登记,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使用。这是怎么回事?


袁利丹律师提醒您:结婚登记的照片可以自己提供,但必须符合证件照的要求,不能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等代替。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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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案例一:拿汉服照去登记结婚,被告知不能使用


26日上午,厦门的陈先生来到思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拿的结婚证照片是在某汉服体验馆拍摄的汉服照。但是,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他们所拍摄的汉服照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使用。


陈先生夫妻表示,他们看到网上有很多人都用汉服照片进行登记,所以才特地去拍摄。工作人员表示具体办理要求还是要以窗口为准,最好提供证件照。


陈先生说:“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登记不了,因为这个是奇装异服。我不明白的是,这明明就是中国传统服饰。”帮陈先生拍摄了汉服结婚登记照的公司表示,他们给很多人拍过此类照片,拿回去都是可以办结婚登记的。但是厦门当地的民政局工作人员却说不可以。


26日下午,陈先生夫妻俩穿着正装的证件照被思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纳,他们也顺利拿到了结婚证。


面对陈先生夫妻经历的事情,网友纷纷发表意见。有网友认为:结婚还是要正式一点。




也有网友支持陈先生夫妻:汉服是中国传统服饰,当作结婚照没毛病!





当地民政局:无法辨别是否为近期照,建议提供更合适照片。


在咨询受理陈先生夫妻俩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是针对汉服。”着汉服的照片也可以用作结婚证照片使用,但不可以穿着抹胸等不恰当服饰。


从陈先生夫妻的汉服照中,其太太的服饰并非是抹胸服,为何不能使用?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陈先生妻子梳着古代的发髻,发髻结合服饰,让其认为这是一张艺术照,而非证件照。更重要的是,她无法从该照片中辨别这是陈先生夫妻俩的近期照片。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但具体着装、服饰要求并未提及。




案例二:泸州一女子拿PS过的照片领结婚证被拒


2018年,四川泸州市纳溪区的何静(化名)和新婚丈夫“扯证”时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何静表示,“照片只是适当地调了一下亮度,脸型修饰了一下。”她对这张照片很满意,皮肤变白了点,脸型也更好看。但最终,她和丈夫不得不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在泸州市纳溪区婚姻登记处的照相服务室,重新拍了一张两人的合影,才办理了结婚证。


对此,泸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副科长刘锐表示:该女士的照片经过了电脑处理,下巴“修尖”了,拍照时还化过妆,看起来确实跟本人有差异。


结婚登记的照片可以自己提供,但必须符合证件照的要求,不能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等代替。在办理结婚证时,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对身份证、照片、本人进行对比,如果三者不符,当事人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工作人员只能拒绝办证。




律师提醒


结婚登记时,要注意以下五个事项。


一、结婚照片的要求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大二寸”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根据《婚姻登记服务标准体系》规定:结婚证照片尺寸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尺寸(长X 宽) 6cmX4cm”。


合成照是对两张或以上的照片进行翻拍或扫描等处理后的图片。结婚证件照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二、结婚证的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三、结婚登记的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给与登记的情形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五、不予登记的情况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 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

3.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4.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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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图片来源丨中国普法、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