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焦点

台湾演员高以翔录制节目猝死,节目组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11月28日凌晨,台湾演员高以翔在宁波参加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录制时突逝,随后,节目组发声明称,死因是“心源性猝死”,此事引发舆论关注。


杨海玲律师表示:在这一事件当中,出现了三方主体,明星、经纪公司和节目组。这三方主体的责任如何认定,需要结合他们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分析。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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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玲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等。






案例详情


大家在悼念高以翔的同时,也对节目进行了追讨:《追我吧》以拼体力著称,节目的模式与定位就是在“你追我逃”的氛围中挑战体能,录制时间一般都在深夜。据《新闻晨报》报道,高以翔参加的那期节目从26日晚间8点半左右开始录制,事件发生时,节目嘉宾已经参与了5个小时左右。突破身体极限的挑战以及节目组设置及安全措施方面的漏洞,最终促使了高以翔悲剧的发生。


高以翔的去世,让这类内地综艺节目的漏洞、不合理的地方一下子暴露在了观众眼前。





律师解析



在高以翔事件中,《追我吧》节目组究竟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第一种,如果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该明星是接受经纪公司的安排而去录制节目,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录制节目期间因工作原因出现意外的,或在录制节目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法宝引证码 CLI.2.142905):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情形下,如果经纪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明星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亡待遇;如果经纪公司未依法为明星缴纳工伤保险的话,那么,经纪公司将有义务参照工伤保险的待遇向明星支付赔偿。而上述工伤规则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如果经纪公司并非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成立的,那么,还需要结合经纪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种,如果明星与经纪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的话,那么,还需对该明星是因从事雇佣活动而发生意外,还是因自身疾病发生意外进行进一步的判断,若认定为前者,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纪公司将需依法承担雇主责任;如果高以翔确实是在这次节目的录制中因为太高强度的活动量导致猝死的话,(节目组)肯定有一部分责任不可避免,因为活动是节目组组织的,理应考虑到参加录制艺人的体力。如果经调查认定该明星发生意外系因节目组的原因,那么节目组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会产生民事赔偿。




第三种,如果明星与经纪公司、节目组之间都属于合作关系的话,那么经纪公司、节目组应该如何担责,需要结合他们之间签署的协议而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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