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输红了眼,快递员竟利用公司漏洞挪用资金46万!
众所周知,赌博害人害己。十赌九诈、十赌九输,可偏偏不断有人步入深渊还全然不知。
前段时间,一快递员沉迷网络赌博输光多年积蓄不说,还利用公司漏洞挪用资金46万元……
杨海玲律师表示: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款,造成公司经济利益的损失,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律师简介

杨海玲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等。
案例详情
案发前
几年前,安徽人王某某被派遣到一家快递公司,负责承揽递铺街道城西区域业务。
由于该区域企业较多,快递业务量大,公司与很多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企业享受7.5折优惠,同时每月结账1次,由区域业务负责人代收快递费。
2017年下半年,王某某染上了网络赌博,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多年来的积蓄输个精光。赌红了眼的王某为了翻本,打起了公司快递费的歪脑筋。
首先,王某某将散户的快递业务挂在合作企业的户头上,从中牟取25%的费用;其次,每月从合作企业结算的快递费中挪用部分来赌博。从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王某某挪用的资金越来越多,窟窿也越来越大,至去年5月,累计46万元资金无法上交。
被发现后,“跑路”
公司发现异常情况后,责令王某某说明挪用公司资金具体情况,要求王某某限期归还这笔钱。然而,去年5月份,王某某突然“跑路”,该快递公司不得不报案。
公安部门先后与王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多次做思想工作,但均未取得实质性效果。去年5月,王某某被公安部门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一年多来,警方根据线索先后赴上海、江苏等地追逃,但都扑空。最近,江苏昆山警方在一次盘查行人时,将隐姓埋名的王某逮个正着。
目前,王某某已被逮捕。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王某某从客户处代收的46万余元运费,按规定应上缴公司,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私吞,造成公司经济利益的损失,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当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款,公司该如何处理?
非国有企业:
(1)首先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单进行处罚,例如可以开除或赔偿单位损失。
(2)如单位无此类规定,且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可以法院起诉该员工“非法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或国家单位:
直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进行起诉,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处理挪用公款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务处理。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
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5、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6、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律师提醒
公司员工要提高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不可被利益冲昏头脑,因小失大。同时职务侵占罪的产生与公司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公司也要加强自身内部规范和管理,用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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