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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取保成功是“瞎猫碰到死耗子”还是“取保有道”?

关于取保候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当事人委托律师,第一愿望即希望尽早取保;有些江湖律师,则以能取保候审作为噱头,忽悠委托人骗财;而有些刑辩大咖,则认为取保候审不应该是技术派律师的最终目标······


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第一时间,需不需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取保成功是“瞎猫碰到死耗子”还是“取保有道”?让我们来听听下面几位律师的见解。




林叔权律师:现阶段,“瞎猫碰到死耗子”是取保成功的常态!


林叔权律师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 ? 战略顾问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专家顾问

律媒社 ? 战略顾问



关于取保候审,个人的体验是好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瞎猫碰到死耗子。警方本就打算变更强制措施,刚好律师递交了取保申请。这个时候,律师撞彩,变成律师的功劳。因此,本人通常主张,律师获委托后,无须判断“可能”,直接递交申请即可。


二是懂得找关系取保。关于关系,本人历来主张,律师证是律师保证此生最低生活水平的“免死牌”,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不值得律师将这块辛苦获得的“免死牌”交出去。当然,在取保上,还有一个渠道,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然而,该申请,以本人及本人团队律师的经历,能进入程序的极少。但是,仍然需要去做。毕竟,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灾是否最终可消,辜且不谈先,有一点是,律师在受托后的任何时候,都必须“有为”,穷尽一切法定程序去帮助当事人。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取保成功大部分仍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但也不排除“取保有道”。




廖莘律师:刑辩律师的取保之道18条!


廖莘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经济刑辩中心名誉主任

中律联企业合规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廖莘律师在2020年2月26日闲云野鹤LS巜刑辩之道》第七讲《刑辩律师的取保之道》中提到(部分内容) :


1、辩护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其职责所在。


2、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当事人能不能取保候审,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当作为辩护律师的一个重要研判。


3、争取取保候审是及时辩护的一个阶段性工作目标;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要审查该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4、部分律师以能取保候审作为宣传噱头,非明智之举,可能涉嫌违规违法。


5、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取保候审成功,容易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辩护律师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6、辩护律师的及时介入,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审查。


7、律师取保有道,“道”是合法、合规、专业、勤勉,因取保有道,故得到的结果是经得起考验,能坦然面对任何人,让社会相信律师,相信法律。


8、申请取保候审应成为刑辩律师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内容之一。


9、取保有道,委托人、当事人有需求,也是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何乐而不为!


10、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由辩护律师申请;担保人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提供,律师不能作为担保人。


11、取保候审申请书,应用证据来证明,应用证据材料来说话,这些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非只有泛泛的法律条文。


12、不同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有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预案,通常在侦查阶段可以申请三次取保;刑辩律师每次提出申请,应理性的针对不同阶段的特点提出自己的申请理由,而非千篇一律。


13、注意发掘有效辩点,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及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据材料,通过立体式辩护/立体式申请的方法,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概率更大。


如: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材料可以同时递交办案部门领导、法制部门领导、局主管领导等多层级领导,但是提交给领导的申请材料,应当有必要性,书面制作《紧急情况反映》作为主文。


14、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利是第一位的,辩护律师接到案件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研究能否取保,这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


15、取保之道,首先要“充分会见”,其次要“细致调研”;再次要“良好沟通”;最后要“及时辩护/及时申请”。


16、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材料,应当注意标准化、规范化,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整理成册。


17、提交给办案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阶段性辩护意见)+证据材料册+担保书。委托材料另附。


18、如果提交给办案单位的有关领导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紧急情况反映+证据材料册+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阶段性辩护意见)+担保书。委托材料另附。




余安平律师:“取保候审”是律师辩护阶段性成果而不是技术辩护最终目标!


余安平律师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

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人民禁毒》杂志推荐毒品辩护专家



余安平律师在2月26日闲云野鹤LS巜刑辩之道》第七讲《刑辩律师的取保之道》中提到(部分内容):


1、对廖莘律师将“取保候审”作为律师辩护的目标之一表示认可,毕竟取保候审能够暂时解除公权力机关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状态,也属于律师辩护的阶段性成果。


但本人认为,律师技术辩护不应当停留在“取保候审”阶段,而应该进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不起诉甚至免于刑事处罚、无罪判决以及轻罪判决阶段。


2、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当事人还是有可能被起诉至法院。律师此时不能对“取保候审”过于依赖,而应该随时做好案件一旦移送检察院就应该开展“不起诉辩护”的准备,而案件一旦起诉至法院,则律师必须清醒认识到当事人可能被收监甚至做出有罪判决。


3、本人是“无罪辩护”的拥趸者,也是“审前辩护”的践行者,甚至把“无罪辩护”的主要精力用在批准逮捕之前。“无罪辩护”案件,律师必须第一时间介入。本人一般都把“取保候审”视为律师辩护实现不批准逮捕的结果,而不是作为律师辩护的直接目标。


4、本人将“审前辩护”的主战场放在“批准逮捕”阶段,此时“错案”风险从侦察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列明案件存在的疑点,客观上是在帮助检察机关“把关”,避免他们接受“错案”。


5、批准逮捕后继续要求“取保候审”的也有,但比较困难,这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能否成功,很多时候需要“靠运气”。


6、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的,基本都是无罪辩护的结果。


7、法院阶段羁押的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不多,反倒是“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收监的不少。律师切忌看到取保候审就认为“大功告成”,须知“百里半九十”,律师需要“送佛送到西”。


8、律师与办案机关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他们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目的都是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律师与办案人员读同一套卷宗,用同一部法律,遵循同一种法律逻辑,面对共同的证据应该得出相同的结论。


律师的工作在于提醒办案机关存在哪些证据不足,让他们能够“兼听则明”,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本人相信,任何法官内心深处都有“青天情结”,都希望自己能办出几单被众人叹服的经典案例,我们应该去“唤起”他们的责任感与法律人意识,而不是制造对立情绪。




林叔权律师:应从“瞎猫碰到死耗子”到践行“取保有道”!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取保成功大部分仍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但也不排除“取保有道”。


青年律师不应该只做“瞎猫”的角色,等待着“死耗子”;而应向“技术派律师”学习,“取保有道”。


律师不能为“取保而取保”,“取保”只是律师辩护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而不是最终目标。


律师不应该把“取保成功”作为其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功劳,作为其高水平辩护的宣传手段;更不该将“取保成功”作为噱头,收取委托人高额的律师费;而应坚守律师职业道德,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审查,充分保证法律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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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取保候审”是律师辩护阶段性成果而不是技术辩护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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