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妄议”孙杨案代理律师,无关律师职业伦理,也无关不正当竞争
作者:林叔权律师
2020年2月28日,备受瞩目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作出了裁决,因孙杨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决定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针对国际泳联判定孙杨无过错的上诉,裁决孙杨禁赛8年并立即生效。
2020年3月2日,律媒社特邀来自全国不同地域、不同律所的5位律师,针对孙杨案代理律师的一些话题,在3月1日下午开启线上圆桌讨论,并形成文字推送微信文章。
文章发表后,某律师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发表评论,认为律师同行们应当对孙杨代理律师的表现缄默不语,“妄议”孙杨代理律师有违律师职业伦理,涉及不正当竞争。
对此,林叔权律师表示不认可,并结合孙杨代理律师发的声明,就这种对“妄议”的指责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林叔权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 ? 发起人兼导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 战略顾问
律媒社 ? 战略顾问
关于律师同行对孙杨案律师在听证会的表现及其声明有没有权利批评的讨论,在上周日律媒社举办的的线上圆桌会议上,我已基本上完整表述了自己的看法,我当时的核心观点是,对孙杨的律师,除孙杨妈妈讲的“三不”外,还须加二个“不”,加两个“不应该”:不应该在裁决未作出前宣称必胜无疑;不应该在裁决作出后发表那样离谱的甩锅的声明。
今日,今后,两个“不应该”仍然是我的观点。至于不合格、不称职、不敬业的“三不”,是孙杨妈妈讲的。就这“三不”,本不想再讲,但是,既然某人将大家的议论、讨论提升到涉及律师职业道德及不正当竞争的层面,我就再说说。
孙杨母之“三不”指责,虽未详陈具体情形,也未出示证明律师“三不”的证据,但是,从一个当事人角度,“三不”评价是结果论,即针对被判定拒检事实存在、拒检违规、禁赛8年的结果。而从律师同行看,那份甩锅的律师声明,本身就证明发此声明的律师至少是“两不”:不合格、不称职!合格的、称职的律师,会发出那样离谱的声明?!
某人说要禁止律师同行之相互褒贬,我揣摩一下,说的应该是禁贬,而非禁褒。如果律师是互褒(非自褒),恐怕某人是不反对的吧。其实,某人所主张的本质是律师同行间需禁“妄议”。
但是,本人认为,本人及多数律师对此事件的评论、议论、讨论,非“妄议”,无关律师职业伦理,也无关不正当竞争。
一个案件,扯什么“强权”?!扯什么“公理”?!
“假公济私”、“公报私仇”,有依据?有证据吗?!
歪曲,滥用,有依据?有证据吗?!
“个人”、“所有”?!个人,个案的事,可以推及所有运动员?!
偏见、谎言,指责有依据?有证据?!
律师的正确姿势应当是理智、理性,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在规则内履行委托代理人的职责!
我最鄙视那些输了官司后向法官、仲裁员、公权机构甩锅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