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焦点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句话在孙杨案律师上是否适用?

image.png


备受瞩目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已于2月28日作出裁决,因孙杨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决定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针对国际泳联判定孙杨无过错的上诉,裁决孙杨禁赛8年并立即生效。


此裁决一出,立刻引起法律界朋友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


财经法律观察作者沙阳,发表了《孙杨案律师,这个案逼的我们装不起》一文,提到“本案从选择律师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注定了失败”、“孙杨案,本应该组织一个体育、法律、医疗、国际仲裁等多专业、复合型的律师团队。然而,孙杨却偏偏选择了······”。


法夫人与律先生作者刘思瑶,在《看完WADA首席律师对证人的发问,你就知道孙杨为什么输了》一文中提到,“从上述证人询问环节可以看出,理查德·杨具备非常高超的发问能力和技巧,然而证人却普遍表现欠佳,间接导致孙杨案败诉”。


千千法言作者彭瑞萍,在《孙杨最大的失误:第一时间打电话给领导而不是专业律师》一文中却提出,“在事情发生过程中,孙扬最大的失误不是给专业的律师打电话,而是给领队还有领导打电话······” 、“·····律师一定会告诉他提异议的同时好好配合检查,完事后再提出抗议,申请此次采样无效”。等等。


对于孙杨被禁赛8年这一残酷事实,错在何方?谁应为孙杨的败诉买单,律师?证人?或者是孙杨本人?


对此,律媒社特邀来自全国不同地域、不同律所的5位律师,针对下列话题,在3月1日下午开启线上圆桌讨论。


备受瞩目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已于2月28日作出裁决,因孙杨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决定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针对国际泳联判定孙杨无过错的上诉,裁决孙杨禁赛8年并立即生效。


此裁决一出,立刻引起法律界朋友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


财经法律观察作者沙阳,发表了《孙杨案律师,这个案逼的我们装不起》一文,提到“本案从选择律师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注定了失败”、“孙杨案,本应该组织一个体育、法律、医疗、国际仲裁等多专业、复合型的律师团队。然而,孙杨却偏偏选择了······”。


法夫人与律先生作者刘思瑶,在《看完WADA首席律师对证人的发问,你就知道孙杨为什么输了》一文中提到,“从上述证人询问环节可以看出,理查德·杨具备非常高超的发问能力和技巧,然而证人却普遍表现欠佳,间接导致孙杨案败诉”。


千千法言作者彭瑞萍,在《孙杨最大的失误:第一时间打电话给领导而不是专业律师》一文中却提出,“在事情发生过程中,孙扬最大的失误不是给专业的律师打电话,而是给领队还有领导打电话······” 、“·····律师一定会告诉他提异议的同时好好配合检查,完事后再提出抗议,申请此次采样无效”。等等。


对于孙杨被禁赛8年这一残酷事实,错在何方?谁应为孙杨的败诉买单,律师?证人?或者是孙杨本人?


对此,律媒社特邀来自全国不同地域、不同律所的5位律师,针对下列话题,在3月1日下午开启线上圆桌讨论。



  话题  


话题1:针对CAS作出的裁决:孙杨被禁赛八年,即日起生效。您有何看法? 


话题2:孙杨败诉,是律师没选对了还是其它什么原因?理由是什么?


话题3:在孙杨案,挑选律师的决定权在谁手中?如孙杨败诉是由于选错了律师,那么,板子该拍在谁身上?


话题4:请各位预测一下,孙杨案上诉,结果会如何?理由是什么?建不建议孙杨案在上诉阶段更换律师?如果建议换,换什么样的律师?


话题5:说一事后诸葛亮的话,孙杨败诉了,请各位站在孙杨妈妈的角度,谈谈她如果当初可以自己做主,且有得选择,该怎么选律师?



【主持人】


郑彬彬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邀嘉宾】


林叔权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邓学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国华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云成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顾问


杜家迁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0针对CAS作出的裁决:孙杨被禁赛八年,即日起生效。您有何看法? 



林叔权律师:决定案件最终输赢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今天的主题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个萧何是指孙杨案的律师。这个案子败了,是不是律师没有选对,是不是律师无能,是不是像孙杨妈妈所指责的那样,是不合格、不称职、不敬业的。


我个人的看法,如果今天这个案子赢了,那么大家可能会讲,张起淮律师水平高、专业强,很合格、称职、敬业,那么就不是“三不”了,就是“三好”律师。


所以这个案子的输或赢不在律师,为什么呢?我经常跟当事人及同行讲,律师在一个案件中的作用,永远是一个帮助者的身份,律师永远主宰不了一个案件的输和赢。决定案件最终输赢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本案中的法律事实现在看起来已经很清楚了,也就是说孙杨本身不遵守反兴奋剂机构的关于抽检的规则,不仅在整个过程中提出质疑,而且还表现抗拒,最后还破坏了样本,我也注意到,仲裁院最终裁定孙杨输了,国际泳联输了,裁定禁赛八年的关键是毁坏了样本,这一点法律事实,不管孙杨是在谁的指令下,或者是指使谁毁坏的这个样本,那么最终毁坏样本的法律事实是没有办法推翻的,既然没有办法推翻,那么这个案件最终的裁判恐怕不会有好的结果。



邓学平律师:这个案子涉及的一些基本是非与规则,我们法律人是可以评价的。


这个案子就它涉及的案情以及国际仲裁规则并不是我的专业领域,因为我的专业是做刑事辩护的,但是,这个案子涉及的一些基本是非与规则,我们法律人是可以评价的。


案子发生后,我先后写了三篇文章,其中两篇的阅读量都在2000+以上,第一篇《禁赛八年,孙杨真的没有一点错吗?》,第二篇《不撞南墙不回头,再谈孙杨案中的规则问题》,核心观点:关于孙杨案,国际法庭这样的裁决本身上讲是比较合乎规则和逻辑的;至于定性,认定他是抗拒兴奋剂检测我认为是准确的;但是禁赛八年,很多人认为是太重了。


但就本身他的行为违规的认定是没有太大问题的。这个事件发生之后,出现了很多跟这个事件有关的文章。很多文章指责张起淮律师失误之类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也写了一篇文章《同行相惺莫太过》。张起淮律师真有那么不堪吗?


【链接】邓学平:《同行相轻莫太过,张起淮律师真有那么不堪?》


【链接】邓学平:《不撞南墙不回头?再谈孙杨案中的规则问题》


【链接】邓学平:《被禁赛八年,孙杨真的一点没错吗?》




尹国华律师:就孙杨是否聘请专业人士或者所聘请的专业人士够不够专业以及庭前准备是不是足够充分等角度来看,个人认为是不足的。


我是今天才开始关注孙杨事件的,但我们在发表评论之前还是应该多了解一下。


此次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做出的裁决,按咱们法律人士来讲是二审,因为第一次是国际泳联,且第一次明显对孙杨是有利的,认定孙杨没有违规,这次则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此做出的二审,如果孙杨提起上诉,则需要对此裁决申请撤销。


我有注意到一篇文章是跟咱们律师有关的,就是文中提到的法庭上的发问。我也观看了去年9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全球直播的视频,其中,WADA针对孙杨、孙杨母亲及孙杨这边的证人发出的一些询问。


现在我主要针对这个询问,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我不知道开听证会之前,孙杨这边的律师或团队有没有做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个人感觉,纯粹看直播,准备工作是不充分的。


另外,就检查相应的规则,就国际检测和调查的标准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相应的对策,仍是值得大家反思的。


不可否认,孙杨在体育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比较优秀的,但就其是否聘请专业人士或者所聘请的专业人士够不够专业以及庭前准备是不是足够充分等角度来看,个人认为是不足的。




张云成顾问:个人尊重裁判,但如果将该案交给我们团队来做,一定是从程序上找突破口。


关于孙杨被禁赛这个事情,个人看法,大家都是做事后诸葛亮容易,但是就做一名执业律师而言,去准备这些材料,去准备辩点,最重要的是法律事实。


关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我也初步看了一下,这个条例有270多页,主要内容是关于处罚和程序。对于孙杨,如果其想翻盘,一定要在程序上做文章。


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上看,关于怎样取样,谁去取样,到底是什么样的程序,我们并没有发现。只是一些处罚措施,什么药品在哪些赛事上是禁止使用的,比方说,不同的兴奋剂在不同的赛事的规定是不一样,有的赛事禁止,有的赛事不禁止,药品分类特别详细。


我认为专业律师都已经很了解这个。关键问题在于,只要是合法的,遵照这个程序来的,只要是事实,那么不管是国际法也好,还是我们国内法也好,他都应该尊重这个结果。


个人认为,大家可以看一下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已经规定了,像孙杨这种情况最低起刑就是4年直至终身禁赛。如果孙杨真像林律师所分析的那样,是有意识的去破坏样本,那么这个8年禁赛的裁决就不是过分的严重。


因为我对整个事件的过程了解的不多,且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研究的不深,目前来看,个人还是尊重裁判的规则。假如这个案件交给我们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来做,我会从程序上切入,因为实体已经没有办法突破了。


正如周立波案件,也是从程序上推翻全局的。但因孙杨案目前关于程序上只有一个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操作指南,且该指南不具有强制性,故此案结果如何,则不好预测。



杜家迁律师:孙杨在听证会的表现差强人意,且孙杨律师事后将很多东西与政治、阴谋挂钩,让人无法接受。


个人觉得,孙杨在听证会的时候,对一些行为的合理解释做的并不是太好。没有做好一个说服工作,好像在某几个问题上还采取了一个回避的态度。


另外,对于张起淮律师,我们确实不应该从专业这方面去评判;但由于他后期将很多东西跟政治挂钩、跟阴谋挂钩,导致很多不利的声音发出。虽然这是目前我们国家民众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一旦跟政治、阴谋挂钩的话,就不再从自己的身上找问题,但仍然让人无法接受。



02 孙杨败诉,是律师没选对了还是其它什么原因?理由是什么? 


邓学平律师:孙杨败诉,个人觉得是多因一果。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组织了一次飞行检查,什么是飞行检查,就是突击式的,不提前打招呼的,在非比赛期间这样的一个检查。目的是出其不意,检查运动员平时是否有服用兴奋剂的情况。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正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检测的可信度。这种检查相关规则在国际文本中应该是有规定的,它的随机性导致这种检查不可能很频繁,次数是有限的。那么,抗拒这种一次随机检查,样本没有被带走,甚至把装血液样本的容器用锤子砸碎了,这样的一个客观事实是没有办法否认的。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为什么尿样没有采集到,血液样本带不走甚至被毁坏。孙杨解释,尿液不交给你,血液不让你带走的理由是程序上:1、血检官没有合法资质,理由在于护士证是在上海办的,却到杭州来抽血,所以不合格;2、尿检官没有资质,因为没有资质所以不提供尿液。


但是我们都知道,尿检官的职责是监督这个尿液是不是孙杨本人留下的,然后把尿液交付到反兴奋剂机构委托的公司,由这个公司来保管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测。


也就是说,尿检官的职责是极其有限的,没有专业含量的,只是起一个监督作用。血检官也一样,无非是抽取血液的工作。难道上海的护士不能在杭州抽取血液吗,显然是荒诞的。而且这个血液已经抽取了,在这种情况下,孙杨的阻止行为很难说服仲裁员。


况且仲裁裁决书也指明了,可以提出质疑,但质疑的同时应该把已经采集的血样交给权威机构保管。至于国内网友把检查人员没有资质说成阴谋论,个人是存疑的。


主检官是有资质的,只是陪同主检官的一个血检官和一个药检官,资质是有争议。另外,就是授权文件的问题,这样的一个授权文件,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数万次的检测,且在数万次检测中,没有运动员对此提出质疑,包括孙杨在同样的授权文件下,也配合检测了60次。


虽然有一次,对检测人员的资质提出质疑,但他仍然把他的样本交出去了,只是在相关的文书上标注了这种质疑,这种处理模式就很好啊。


但18年9月份发生的赛外药检事件,个人觉得相当可惜,因孙杨没有找一个懂国际反兴奋剂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毕竟包括国内一些游泳中心的领导,未必就熟悉这样一个规则!


所以说,在抗拒兴奋剂检测的基本事实上,我认为孙杨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这是一个大前提,那么在这个大前提的支持下,我们再来看律师的工作,因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已摆在这儿,那么,对于律师来说,水平是一样的;但如果说,谁来都一样,也不妥,毕竟好的律师还是能够发挥能动性的。


今天看到的几篇帖文,有人说,张律师你别装逼了,这个逼你装不起!我认为这个对象搞错了,作为一个律师,他是被动接受委托。张起淮律师之所以能进入到这个案子,是因为孙杨的委托。所以说,首要责任应该是孙杨。


那么张起淮律师能不能接这个案子?我认为是可以的。个人觉得只要是在这个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律师,恐怕都不会拒绝!律师是一个服务业,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职业。在国际上如何证明中国律师的水平,维护中国律师的形象,不是律师的首要工作职责。


律师很简单,是一桩买卖一桩生意,有客户进行委托,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就可以接受委托。有人说张起淮律师不适合,可是在中国国内有几个律师代理过这种案子。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上就一个兴奋剂事件就为一个运动员打官司,国内有几个?大家都没做过,既然都没做过,那张起淮律师为什么不能试一下?个人认为是可以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件还是一个名人公众人物的案件。


在处理涉及明星的案件上,张起淮律师是非常有经验的。虽然我们会说律师的工作最重要的是在仲裁庭上,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但这并不是全部。


我们日常跟客户之间的沟通也很重要,包括整个事件怎么跟公众沟通,跟媒体沟通等。假设这个案子不找国内律师,全部找国际律师,那么跨国沟通确定能做得好吗?国际律师去跟家属沟通,去收集证据,能否做到?因张起淮律师处理过很多明星公众人物案件,也处理过国际案件,故个人认为,张起淮律师作为一个有经验的资深律师,在客户进行委托的情况下,找不到任何理由拒绝。


个人认为,该案件最合理的搭配是一个国内律师加一个国际律师,事实上孙杨妈妈也是这么做的。只是现在孙杨妈妈说瑞士律师工作不给力,因此该责任不应该由张起淮律师来承担。


至于张起淮律师发表的律师声明,个人虽然不赞同,但因它不是代理意见,所以也不像网上所说的0分。但如果一个律师在仲裁庭上发表了这些话,那就极为不妥当。


现在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了,律师声明是说给民众听的,且是在经过孙杨的同意下发出。那么,从律师的立场上来看,难道要张起淮律师说这个仲裁结果是公正的,或者说当事人孙杨做的不好,甚至公开向公众道歉,明显是不现实的。


这个时候,他指责仲裁机构,有可能是孙杨要求他这么做的。虽然我不认可他声明的内容,但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者,对其声明打0分倒也不至于。



尹国华律师:法律风险防范需要事前做好,且越早越好,而不是事后应对。


关于邓律师说的打分的那个文章我也看到了,本人也是不认同的。因为我觉得这个声明不管是打0分也好,打80分也好,都是值得我们去反思的。


张起淮律师的声明,个人也是仔细看过,我觉得这不只是对我们律师来说是一个提醒,对客户来说也是一个提醒。我确实不理解孙杨让他的保安砸掉血液样本的这个行为。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一个结果?在被反兴奋剂机构盯上的情况下,他本人或者说他所在的团队应该有这个风险意识。


根据我们看到的一些文章,了解到他在做这个行动之前咨询过很多人,但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咨询过律师,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以及专业人士。


就我个人来看,他这个举动是很不理智的。事前法律风险有没有做好,不管是对于律师,还是运动员,乃至公众人物,都是值得反思的。个人认为,法律风险防范肯定要事前做好,而不是在事情发生后才去应对。


同样,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好。孙杨事件,给了律师乃至客户一个提醒,越早防范法律风险越好。



林叔权律师:孙杨母亲对孙杨律师的“三不”(不合格、不称职、不敬业)之外,我再加上两个“不”——“不应该”:不应该在裁决未作出前宣称必胜无疑;不应该在裁决作出后发表那样离谱的甩锅的声明。


本案还有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之前同样的做法,孙杨已经做了60多次,且从听证所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他对抽检规则是清楚的。


因此,本案败诉是必然的,跟选怎样的律师、选哪个律师没有一丁点关系。虽然此次孙杨败诉跟选律师没有关系,但我们还是要对律师做一个评分!


孙杨的母亲指责律师是“三不”律师,不合格、不称职、不敬业。关于这一点,我觉得孙杨妈妈完全没有讲错。


在此,我还要再加两个“不应该”,第一个,不应该过于乐观,在结果发生之前就过于乐观,说这个案子必赢,这个自信是哪里来的?不应该有这个自信。作为一个代理过王宝强离婚案的名律师,怎么能够有这种自信呢?他是接触过案件事实的,再怎么不敬业,至少对相关规则、反兴奋剂规则、检验规则、国际仲裁规则应该是基本了解的吧。那么,他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一个名律师,在了解基本规则的情况下,怎么能有这种自信?有这种必赢无疑的一种判断呢?这是不应该的。


第二个,不应该在裁决结果出来后,发表律师声明。这不是一个理性的、专业的、负责任的律师的一个声明。不管他这个声明有没有经过孙杨本人同意,有没有经过孙杨妈妈的同意,或者说这个声明有没有经过孙杨的领导或有关机构的同意,他都不应该发这种内容的声明。这个声明的出发点有可能就是为自己找台阶,为自己找理由,为自己辩解,但是明显不应该这样做。


为什么呢?只就本案的事实、本案的规则、裁判法庭的裁判来发表声明意见,没有对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说明。带着那么多不应该的语言,律师声明完全看不下去。明显是甩锅的声明,把这个锅甩给他要甩的人。到现在这个地步,哪还有面子来讲那些话。不要说我是万金油律师,我看到这个案子都能判断这个案子的输和赢。


为什么这样讲呢?对这个抽样的程序有疑问或者是有不同的观点,可以提异议。对于异议,医生、领导、法律顾问难道都不清楚吗,更何况这种程序,之前也是经历过的。反兴奋剂这件事并不是第1次,像刚才张云成说的,在规则改变之前,我们要遵守规则。孙杨不按规则来,最恶劣的是还把样本给砸坏了。


因此,说孙杨的律师除了“三不”之外,还应该加上两个“不应该”。



03 在孙杨案,挑选律师的决定权在谁手中?如孙杨败诉是由于选错了律师,那么,板子该拍在谁身上? 


板子当然要拍在有决定权的领导身上。


邓学平律师:根据孙杨妈妈的说法,其要换律师,但游泳中心的领导却威胁说,如果换律师,后面的事情将不会再管。


那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讲,挑选律师的决定权在游泳中心的领导手上,如果说选择不当,败诉的结果当然要由有决定权的人来承担,也就是孙杨妈妈口中所说的那位游泳中心的领导,板子应该打在他身上。



尹国华律师:现在因为出现这样一个非常不利的结果,因而孙杨的妈妈来说这样的话。但我们作为律师,个人觉得孙杨作为一个成年人,不管是领导还是妈妈,为了自己的前途、自己的运动生涯,都不该像一个巨婴一样。


我不知道在律师的选择权上,孙杨有没有选择的权利?但我们自己在一些案子上,当事人都会反复斟酌出庭的客户和委托的客户,最终是谁。不能单方面用结果来评价律师,来认定这个律师好与不好。有时候,委托人、当事人也应该反思。



张云成顾问:挑选律师的决定权在谁手中?以我个人理解,孙杨律师的选择权有可能真的是在体育部门,这件事情需要大家深刻反思一下。


个人认为,律师选择的对与错不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毕竟任何一个自认为能接这个案子的律师都会尽力,如果把这个案子交给你,你会不接吗?从这个角度上讲,就不会出现选错律师的问题。


既然每个人都已经执业了,那么你选每个律师都不会有错。只是水平有高有低,那水平的高低差别能说明你选律师选错了吗?这个是值得探讨的。



林叔权律师:第2个问题我说过孙杨这个案件的胜败选哪个律师来做都会败的,因为法律事实摆在那里。那么律师选择的决定权在谁手中呢?


我推测孙杨本人没有决定权,他妈妈也没有决定权。那谁有决定权呢,肯定是领导才有决定权。当然我也很关心这个律师费由谁支付,这我们大家都懂的。


像这些名人尤其是体制内的名人,他们有选择律师的决定权吗?早知道要把律师换掉,早知道要怎么样,这些都是马后炮。我们现在再讲决定权在谁手中没有意义。现在我们应该来关心的是上诉怎么做?由谁来决定上诉的代理律师?这才是我比较关心的。


我刚才讲,这个选择律师没有对错之分,因为这个案子本身就会败诉。那这个板子还要不要打?应该打在谁身上?至少我们现在没有看到孙杨的背后有一个律师团,有一个专业的庞大的有法律人士、体育界人士、熟悉国际仲裁的尤其是这种体育仲裁等专家团队。我们现在没有看到这样一个团队,那么板子当然要拍在有决定权的领导身上。



04  请各位预测一下,孙杨案上诉,结果会如何?理由是什么? 建不建议孙杨案在上诉阶段更换律师?如果建议换,换什么样的律师?


林叔权律师:上诉没有任何意义,换律师也没有任何意义,组建再强大的律师团也没有意义。


个人认为,上诉劳民伤财。如果在瑞士打官司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不是由孙杨或其妈妈出的,而是由其他机构来出的话,那就不要再搞了,因为结果是无法改变的。


当时孙杨的律师在裁决出来前,很自信地说必胜,那么现在我要说这个案子,最终必然会败诉。因此,我个人认为,上诉没有任何意义,换律师也没有任何意义,组建再强大的律师团也没有意义。但是,现在的这个张起淮律师不能再上了,今后也不要在事前发表这样的言论了。


当然今天有人在朋友圈里,说孙杨的这个律师本身也很低调,很少接受媒体的采访。低调是对的。这个案子败,虽然不是他的原因,但他不应该再丢人现眼。尤其是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发表那样的声明。想去甩锅,绑架民意,这点我非常不认可。



张云成顾问:上诉是分情况的,但是一定要换律师。


关于要不要换律师,个人认为是一定要换的。因为人都会有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比如说:我做了警察,我就不能再去做法官审理案件。人们的思维容易固化到某一个角度。那么一定要换一个律师,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虑。


这个案子,我认为如果有突破,还是应该从程序上去切入。比如说,这个检查官本身的资质上,或者到他家的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能够找到蛛丝马迹,他的整个行程是不是有推翻的地方?这个是可以探讨的。


至于上诉。孙杨,第1个是不差钱。不能说这个上诉结果,就是完全败诉,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案情是非常简单的。就是一个有资质的检查官,带了两个没有授权的人去做这个事情,可不可以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就是这么简单。但真正的事实往往是隐藏了程序上的一些不合法。那么这个能不能找到?可以去试一试。


所以,我认为上诉是要分情况的,因为孙杨自己内心是最清楚事实的。第2个就是一定要换律师。



杜家迁律师:可以上诉,但空间很小。目前很难判定,是否需要更换律师。


该案在听证的时候不是完全没有希望的,且国际泳联并没有认定孙杨违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个案子还是有很大的争议,或者是说有一定的空间的,但是空间很小。原因是在他们的环境下可能更讲究一个话语的可信度。


如果孙杨在这次听证的时候这么说,在接下来的上诉过程中改变为另外一种说法。那么这种说法的合理性在什么地方?他们可能一下子就先入为主,认为孙杨可能存在一个撒谎。在这种情况下,你合理解释的工作,就又没办法去做好。


关于要不要换律师这一点。就目前我们看到的报道的确是不太充足。包括这次听证前的准备到底有哪些预案?哪些预案是张起淮律师的?哪些预案是瑞典律师的?甚至是孙杨本人的。在当时选择预案的时候,最终选择了是谁的预案。


这些在目前没有报道的情况下是很难判断律师到底是选择的对还是错?也很难判断接下来的程序要不要换律师。



邓学平律师:可以上诉,但上诉改变结果的希望不大,建议孙杨上诉的时候,加强律师团队的力量。


我是同意大多数观察家的看法。上诉改变结果的希望是不大的,是非常渺茫的,原因就在于他审理的规则。其实在世界范围内,包括在我们中国,一个仲裁裁决后,要撤销这个裁决很难,除非能找到这个仲裁机构非常致命的程序缺陷。比如说,没有管辖权,没有有效仲裁协议,该回避的没回避,超出仲裁范围等等。除非找到这种程序上的硬伤,否则的话,法院对于一个仲裁裁决结果,是很少进行实质审查的。


当我们明白这个规则后,就会知道改判的希望是很小的,更何况孙杨在仲裁庭结束后还表示对仲裁程序满意。但因现在对于孙杨来讲,他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上诉。


至于说这个换律师的问题,我更愿意用一个词是加强。其实在仲裁裁决的时候,孙杨律师团的成员是不限制的,而且并不是必须是律师才可以出庭,非律师也可以出庭,因此可以组成一个庞大的律师团。从这个角度讲,孙杨在当时仲裁裁决的时候,律师团队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个人认为,孙杨上诉的时候,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力量。


尹国华律师:细节决定成败,可以上诉,但需加强和充实律师团队。


我也看到一些文章说孙杨即便是上诉的话,结果也不会理想。但我认为,细节决定成败,可以多了解一些细节。特别是突击检查的时候,主检官或者是血检官,他们在程序操作方面是否有问题,而不是纠结于资质问题。我看过一篇文章提到,就是说类似于米兰达警告一样。在孙杨采取毁坏样本的时候,主检官或其他两位人员有没有相关的一个提醒,规则中有没有这样一个特别的规定?


我特别认同邓律师刚才提到的观点,就是上诉过程中要加强和充实孙杨的律师团队,引入专家辅助证人,特别是体育专业方面的人才,而不是考虑更换律师的问题。


另外,翻译人才也很重要,不仅关系着国内外律师的沟通,还关系着裁决结果。



05  说一事后诸葛亮的话,孙杨败诉了,请各位站在孙杨妈妈的角度,谈谈她如果当初可以自己做主,且有得选择,该怎么选律师? 


张云成顾问:专业、专业、再专业。


个人认为,专业、专业、再专业。不管是从律师行业的发展,还是从律师个人的发展来看,只有在某一领域特别专长,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才可以比别人更有优势。


我觉得如果孙杨这个事情能够重来的话,选择的律师一定是要在这个领域上办了很多案例,而不是万金油律师或者其他领域的律师。如果他可以重新选择的话,应该选择在这方面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支撑,最好还是能够打涉外的双语律师。


总之,选择的律师真的是要专业、专业、再专业,最好是双语律师且打过涉外官司多的律师,而不是说谁的名望大,就选择谁。



尹国华律师:综合考虑,组建由体育专业人员、翻译人员、涉外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


个人认为应该组建一个律师团队,由体育专业人员、翻译人员、涉外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假设孙杨的妈妈有选择的话,对她来讲,如何选择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毕竟在选择律师组成专业队伍的过程中,确实需要有多方面的考虑。


专业的不光说是法律专业,还有体育专业涉外人员的组成都要考虑,要做一个综合的考虑。



杜家迁律师:选择一个对规则足够理解且能够在合理化解释方面有一定的功夫。


个人觉得应该选一个,首先对规则足够理解,另外能够在合理化解释方面有一定的功夫。总体上,刑辩律师总会在各种决定上想方设法在合理化和解释上下功夫。



林叔权律师:选对的律师。


最后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事后诸葛亮的问题。我会建议他怎么做呢。


我们现在不是流行竞争性谈判吗?我们可以设定条件,公开招标。中国以及世界有名的律师及律师团队,包括他背后的资源的团队非常多。那为什么不去尝试一下呢?如果每个团队报的方案都是有风险的,那能不能来一个风险代理呢?那就没有律师会像孙杨的这个律师这样自信的拍胸脯了。


所以说,这样的一个事后诸葛亮其实也不好当。为什么呢?因为现在选律师也是很多当事人的困惑。到底怎么去选律师?我经常跟当事人讲,你要找个对的律师。对的律师就是实事求是的律师。首先要对当事人负责。对的律师是有良知的律师,不会为了出名,甚至是在最后不利结果的时候甩锅。


孙杨这个案子,今天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人们在选择律师的时候,究竟应该选择一个对的律师,还是一个专业的律师,或者是有关系的律师,或者是有经验的律师。我的观点,选律师一定要选对的律师。不要整天去想找一个出名的律师,名律师不一定是对的律师!



因活动时间有限,对于孙杨案件引发的诸多思考,特邀嘉宾与线上参与人员均表示意犹未尽,将继续在“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微信群里互动。


本文嘉宾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嘉宾意见不代表律媒社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