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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一个月网购退款624笔,被淘宝告了!

在网购、外卖等互联网平台疯狂下单,收货后却立即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继而以职业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这是典型的“职业吃货”行为。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系滥用淘宝会员权利,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


这是淘宝网近期起诉的一批“职业吃货”索赔案中的一例,也是最早作出判决的案件。


杨海玲律师表示:被告周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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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玲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等。





案例详情


湖南女子周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号,并分别下单。其中,在2018年6月7日至16日期间下单289笔,当月申请退款281笔,退款成功277笔,实际退款金额3854.54元;在2018年7月1日至5日期间下单344笔,当月申请退款343笔,退款成功335笔,实际退款金额18842.53元。这一个多月里,周某共计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金额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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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周某仅退款而不退货,在周某填写的退款理由中,表述高度一致,连错别字都一样。这样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淘宝网的注意。


据了解,淘宝早在早在10多年前就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而当时并无法律作此要求。这一规定的目的原是为了建立起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信心。没有想到,被周某这样的“职业吃货”利用了。


淘宝网认为,周某以退货为目的,尝试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破坏了淘宝网平台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干扰了淘宝网正常运作,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权益。同时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应当赔偿损失。2018年12月19日,淘宝网将周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证据所反映的具体数据足以说明,被告周某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了人力物力资源,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损失,直接破坏了淘宝网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被告周某的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原则。


此外,被告周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注册淘宝会员,其签订的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周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网络购物“职业吃货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大量行政、司法资源,应该予以遏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第3条意见,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职业吃货”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虽然给消费者维权的机会,打假维权也须依法进行,一旦越过边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职业索赔行为将受规制


2019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该项规定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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