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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首饰”缺斤短两“买了怎么办?广东融聚律师:可要求最高三倍赔偿!


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甘肃省2019年第2批工业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其中抽检50批次贵金属首饰及制品,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近两成。周大生、中国金店、中国黄金等多个品牌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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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则发布声明称,不合格产品陈列时间过长,经清洗抛光造成了重量偏差。


相关企业的回应是否经住考验?

如何净化黄金饰品市场,

让金首饰不再“缺斤少两”?

买到问题黄金饰品的消费者又该怎样维权



今日,袁利丹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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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联系电话:18933346868、0756-2666858



案例详情


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甘肃省2019年第2批工业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报”中,被点名的一款规格型号为“足金1.88克”的足金碧玺挂坠,显示受检企业为崇德商场周大生专柜。经过检测,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认为该款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质量偏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研究员林慧介绍,该产品质量比标识质量少了0.08克:“根据送检的样品和标签上比对的结果,周大生的这个是产品质量偏差超出了范围,标准是±0.01,它是-0.08,所以已经超出了这个标准范围了。”


而民生百货中国金店专柜售卖的一款规格型号为“足金4.77g”的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则有多达十项检测项目不合格。林慧表示,此产品的产品标识与送检实物并不相符:“写的是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但是实际上它是一个足金合成红宝石戒指,它们是两种宝石类型,其他的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因为它们完全是两种东西,所以颜色,还有放大检查不一样。”


对此,中国金店市场部经理吴友金在采访时表示,不合格产品是加盟店民生百货中国金店专柜私自采购的,总公司对此并不知情:“这个产品是他们在外面私自采购的,加盟商也承认是私自采购的。我已经跟省代理沟通了,基本上是采取罚款、货品下架的方式处理,无非就是同类产品的货品下架。我们现在跟所有(加盟商)公告,必须全部下架,我们督导现在已经下去查了,每家查到一件,我们就罚款两千块。”



袁利丹律师建议


1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2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以及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退货,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严重者,还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3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