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了婚就“失踪”?美女律师教你巧辨“婚骗”!
编理由,造假证,以与人处对象结婚为由连续实施诈骗犯罪,最终把自己骗进了牢笼……
近日,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李某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遇到这类“温柔陷阱”,
我们该如何解决?
今日,由袁利丹律师就此案例作出专业解答。

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联系电话:18933346868、0756-2666858。
【 案 例 详 情 】
2017年和2018年,被告人李某莲先后分别经人介绍与受害人相识并索要高额彩礼,每次都是短时间内与被害人登记结婚,后以各种理由要么提出离婚、要么无故失联,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财两空”的损失。
2017年4月,李某莲经陈某、张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向朱某某方索要彩礼钱8.6万元。2017年5月2日,李某莲使用虚假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在郓城县民政局与朱某某结婚,婚后李某莲找借口返回云南原籍,随后便失去联系。后陈某将李某莲带回山东郓城,李某莲借口朱某某有白癜风病,于2017年8月22日与朱某某离婚。离婚后,退还朱某某一方彩礼钱6.4万元。
2018年1月,李某莲经陈某、周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孔某某,向孔某某方索要彩礼钱12万元。2018年1月11日,李某莲使用虚假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宁阳县民政局与孔某某结婚。婚后找借口返回云南原籍,一个多月后,李某莲在孔某某多次催促下返回孔某某家中。几天后,李某莲再次找借口并趁孔某某家中无人偷偷离开,后失去联系。
2018年12月14日,李某莲被抓获归案。经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积极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最终判处李某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袁利丹律师建议
被告人李某莲构成诈骗罪
1、主体要件:被告人李某莲已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被告人李某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被告人李某莲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4、客观要件:被告人李某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他人财物。
建 议
1、不要随意轻信婚姻社交平台、交友软件以及报纸上刊登的征婚、交友等信息。
2、如果有结婚的打算,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一定要了解清楚,尤其是注意辨别对方的身份信息。
3、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大笔的经济往来,比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4、如果被骗,建议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将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