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骗保?那就牢里见!
社保基金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
是老百姓的“养命钱”。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了。
对此,袁利丹律师表示:用各种形式骗取社保基金是违法行为。
律师简介

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案例详情
01 伪造材料参加一次性补缴
某县人社部门在业务稽核时发现,有两名参保人涉嫌资料造假。经人社部门查实,两名参保人女婿通过伪造证明材料、工资发放数据为其岳父母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并将养老待遇占为己有。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02 修改出生时间,提前享受退休待遇
某市人社部门通过信息比对发现,某参保人涉嫌提交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骗取企业养老基金。
人社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6万余元社保基金,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缓刑4年。
03 冒领养老金
某市人社部门在业务稽核时发现该市某事业单位职工陈某女儿涉嫌冒领其父养老金。人社部门对其展开实地调查发现,陈某去世后,其女儿未给他办理户口注销和火化登记,在年度生存认证时又提供虚假的生存证明,继续以其父名义领取退休金。
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女儿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04 “张冠李戴”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涉嫌骗取工伤保险。人社部门对其公司员工参保记录、医疗就医记录等进行调查后发现,其公司员工田某(未参保)工作期间致伤,该公司负责人伪造资料以另一名参保员工名义向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共计1万多元。
最终,该公司负责人以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追回骗取的全部保险待遇并对该公司处以骗取保险待遇额2倍的罚款。
05 “乔装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
某市参保人王某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意隐瞒自己已签订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的事实,后被该市人社部门在业务审查时发现。人社部门在展开调查时,王某主动投案退回骗领失业保险金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律师解析
国家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保基金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享受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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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图片来源丨绍兴人社、绍兴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