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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公室受伤,不一定是工伤!因为……

为了不影响与外界联系,他又从家里赶到公司去拿手机,不料在走进办公室时,因为心急没有开灯,被办公室里的杂物绊倒,重重地撞在了办公室里的一个大铁架上,导致腿部骨折。


  在他治疗休养期间,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派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前去看望。周某借此提出,要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张经理代表公司拒绝了。之后,周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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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


周某认为自己是在办公室受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指出,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缺一不可。


  周某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更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


  因此,周某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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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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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丨中国普法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