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小伙通过手术成了姑娘!公司将她解雇,理由是...
杭州有个30岁的年轻人做了一个异常重大的决定,他通过一场手术变成了“她”。但是回来上班数月后,公司与年轻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她”愤而起诉。
12月3日上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对此,袁利丹律师表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性别因素的影响。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简介

袁利丹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案例详情
小马(化名)于2015年10月入职杭州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担任助理一职。
2018年10月,小马进行了性别重置手术。也就是说,他通过一场手术变成了女性。手术期间小马处于停薪留职状态。2018年12月下旬,小马返回公司上班。2019年1月底,公司以小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
是否“同等对待”“构成歧视”?
被告公司说,他们没有跨性别歧视,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小马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系合法解除,并非违法解除,且该劳动仲裁已经杭州市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且公司已经付清相应款项,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另外,公司现在经营状况也不大好,人员要精简,需对存在过错的员工作劝退处理以减少用人成本。小马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迟到,原则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权行使条件已经成就,至于何时行使系公司自行决定。在小马出现多次迟到情况下,公司仍一次次善意提醒,直到小马每月迟到四次及以上累计达三个月以上但仍无任何悔改和改进,公司在协商劝退无果的情形下,才行使单方解除权。
原告小马不认同公司给出的理由
他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迟到的情况,但其他员工也存在多次迟到的情况,公司并没有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与小马约谈时曾提到“不知道是跟男艺人好,还是跟女艺人好”。小马的公司有很多艺人,小马的工作就是担任艺人的助理。 因此,小马认为,公司仅仅因为自己进行了跨性别手术,变更了性别,自身的表现与其变更后的性别出现差异,这是公司没有准备、也认为艺人们接受不了,就不给自己安排工作,进行劝退。上述两个理由,都与实际工作的内容和能力没有关系,完全是基于小马的性别转换,明显属于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损害了小马的公平就业权和劳动权,属于侵权行为。 此次庭审过程安保严密、平稳有序。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
律师解析
若最终认定本案中被告杭州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存在跨性别就业歧视的行为,则该公司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进行了性别重置手术的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
本案中,对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跨性别就业歧视行为,诉讼双方仍存在争议。但就目前来看,被告公司存在跨性别就业歧视行为的可能性是较大的,若对此予以认定,则被告公司需要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利并非是绝对地、没有边界的,而是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该权利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因此,在本案中,无论原告是否进行了性别重置手术,无论其性别是男是女,均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就业权利,若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当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法律既然赋予了劳动者合法维权的手段,那么在遭遇到就业歧视时,就应该积极勇敢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主张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合理费用。
跨性别就业歧视较为敏感,也更容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可能会影响公司形象及利益,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更加注意。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时,更应该做的是科学地建立并完善自身的人事团队,并加强法律意识,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从解聘原因方面入手是没有问题的,但其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举证稍显不足。其实该公司还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样也需要举证加以证明。可以说证据意识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必备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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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图片来源丨红星新闻、钱江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