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焦点

冒用他人身份乘坐火车63次,刑拘!

因为自己被列为失信人员,男子索性冒用他人身份证乘坐火车,而且一坐就坐了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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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杨海玲律师指出,冒用他人身份证这一行为不仅会涉及到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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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玲律师,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等。





案例详情


前不久,一名男子在安徽金寨火车站乘坐火车,经过安检时被发现票在人脸识别系统识别不过。当民警询问其身份情况时,男子回答的吞吞吐吐,显得非常可疑。随后,这名旅客被传唤进派出所。


民警了解到,该男子曾帮他人担保贷款,但是这笔贷款没有及时还,所以他被法院列为了失信人员,一定时间内不能乘坐火车,但男子陈某因为工作原因,需要经常乘坐火车。


由于之前有吸毒前科,每次乘坐火车时,都会被警方要求做尿检,他觉得很没面子。时隔不久,他在路边捡了一张身份证,于是他就干脆使用这张捡到的身份证开始购买火车票。随后,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律师解析


冒用他人身份证这一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责任?

冒用他人身份证会触犯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立,对于不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行为的被执行人有了更严厉的的惩戒力度及约束作用。这一举措,不仅会给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生存空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刑法》中也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作为公民要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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