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敬重的学者律师刘锡秋
2020年12月6日下午,我专程安排前往江西南昌拜访刘锡秋律师。
(一)
认识刘锡秋律师是从今年三月份网上交锋开始的。
备受瞩目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于2月28日作出裁决,因孙杨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决定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针对国际泳联判定孙杨无过错的上诉,裁决孙杨禁赛8年并立即生效。
财经法律观察作者沙阳发表了《孙杨案律师,这个案逼的我们装不起》一文,从而引起律师同行对孙杨案律师的热议。
律媒社在3月1日举办了主题为《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句话在孙杨案律师上是否适用?》的线上沙龙。
在沙龙上我发表了如下评论:孙杨的律师除了孙杨的母亲所指责的是“三不”律师(不合格、不称职、不敬业)外,还应该加上两个“不应该”(不应该过于乐观、不应该在裁决结果出来后,发表律师声明)。
律媒社的活动推文在某律师群中分享之后,被刘锡秋律师注意到了。他在群里发表意见,认为律师同行们应当对孙杨代理律师的表现缄默不语,“妄议”孙杨代理律师有违律师职业伦理,涉及不正当竞争。
当时,我明确表示不认可。
我认为本人及其他律师对孙杨律师的评论、议论、讨论,非“妄议”,无关律师职业伦理,也无关不正当竞争,并于3月4日在律媒社发表《同行“妄议”孙杨案代理律师,无关律师职业伦理,也无关不正当竞争》一文。
3月14日刘锡秋律师在中国律师网发表《律师可以在媒体上发表批评同行执业行为的言论吗?——应当引起律师行业重视的一个职业伦理问题》一文,并私信发给我。
说心里话,当时我是没有认真阅读刘律师的这篇文章的,只是在微信回应说:“找个时间交流一下”。
从南昌西站回广州南站的动车上,我将该文找出来,认真地阅读了一遍。读完之后,我决定将正在写的这篇关于刘锡秋律师的推文名称定为《学者律师刘锡秋》。
(二)
“职业伦理规范,可以说是行业的命脉”。
这句话体现了学者律师刘锡秋这位执业三十余年的律师前辈对中国律师业的挚爱。
他的《职业伦理问题》一文中说,“鉴于职业伦理蕴含了行业力求满足社会大众对行业的美好期待,因此,社会大众对行业状态的反应、评价,影响着行业的社会作用、社会地位、社会待遇和社会前景”。由此,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是律师行业的命脉。
我是个非正统的律师(非法本,半路“出家”改行做的律师),在重读刘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一文之前,我视律师业与其它服务业完全无异,自然不可能体会并理解”律师职业伦理,是高度职业化的律师行业不可或缺的要素”这样的论断。
关于这点,在6日下午的交流中,当刘锡秋律师听完我的人生经历的介绍后,他也恍然大悟!难怪在当时我会“妄议”并支持同行“妄议”孙杨的代理律师了。
6日下午面见刘律师后,立即感觉到当时与刘律师在网上的交锋看来应了“大水冲了龙王庙”这句话!
11月27日在北京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许身健教授赠送的他的著作《法律职业伦理》,至今尚未认真阅读。看来,下来的日子里我该把这本书好好读透,争取重构我对律师业及法律服务本质的认识。
(三)
江平教授对资本介入律师业的“特别慎重”与刘锡秋律师不谋而合。
6日下午与刘律师交流了律师业界诸多话题。其中之一是资本对律师业的介入。
聊这个话题时我谈到了江平教授在2020桂客年会上的观点。对资本介入律师行业,江平教授认为,资本会让律师从自由职业者身份变为雇员,将会改变律师的本质。因此,他认为对资本介入律师业这个问题,要特别慎重。
我找出江平教授的新浪微博上的博文内容,推送给刘律师。他脱口而出:江平教授的观点与我不谋而合。
结合刘律师关于律师职业化与律师职业伦理关系的论述及他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是律师行业的命脉”的观点,我明白了他的担心:资本介入和商业化会侵蚀律师的职业定位,影响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的美好期待及社会大众对行业状态的正面反应、正面评价,影响着律师行业的社会作用、社会地位、社会待遇和社会前景。
关于资本介入律师业,我的观点是“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在11月1日桂客年会当日,江平教授演讲结束后,我即在新浪微博上写了推文。
资本介入并推动着律师行业的变革,律师业的商业化势不可挡,早已冲破了《律师法》所扎牢的篱笆。律师业已不是能不能商业化和要不要商业化的问题,而是如何商业化的问题。
资本及其引发的商业化只是导致律师群体的分工(由单纯的执业律师分化为执业型律师、管理型律师等)而已。在没有资本介入时,律师业里的从业人员均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者首先是律师其次才是主任和副主任。传统的律所除了律师及少量的财务行政人员外,没有其他人存在。商业化的律所,有了股权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品牌运营官、技术运营官、市场总监等“公司化”角色,有投资、利润、奖金、分红等概念。
资本介入及商业化是不是一定会改变律师的职业定位等,我倒认为不必过虑。因为律师事务所成为商业机构或有商业机构成份之后,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仍然是律师,律师职业化的属性并没有改变。
当然,这个问题见仁见智,是个大课题,律媒社将择时就此问题组织一次沙龙,专门讨论。
(四)
《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奠定了刘锡秋律师是我所敬重的学者律师。
6日下午,刘律师送给我他2011年出版的著作《陪审制度的历史》。
在南昌西到广州南的动车上,我认真拜读了代序、第一章“绪论”、第十章“结论”及后记。其它章节做了浏览。他的这本书奠定了他在我心中的位置:值得我敬重的学者律师。
我把本文的标题由《学者律师刘锡秋》改为《我所敬重的学者律师刘锡秋》。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解决社会纠纷而创造的一项古老和堪称伟大的法律制度”,这是绪论中开头的话。
在未看完“绪论”的全部内容及“结论”篇时,我对此语甚不以为然!陪审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对法律人而言,这个是常识。至于说古老,也是。但是“堪称伟大”,则不敢苟同。
这个论断与我执业生涯中所见到的“陪审员”大相径庭。在法官、合议庭背后站着庭长、院长、审委会的客观现实中,“陪审员”参与断案,恐怕只有“陪”的份,而谈不到“审”。所以,我对“堪称伟大”不敢苟同。但是,当我读完了该书“结论”篇和后记,我就不敢不苟同了!
陪审制度是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与内涵。而司法民主化无疑是个过程。过程就肯定有过去、现在和未来。
刘律师研究的是陪审制度的历史。
以古为鉴。
刘律师的头衔很多。但自12月6日起,他在我心目中的定位是我所敬重的学者律师刘锡秋!
【链接】同行“妄议”孙杨案代理律师,无关律师职业伦理,也无关不正当竞争
《律师可以在媒体上发表批评同行执业行为的言论吗?
——应当引起律师行业重视的一个职业伦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