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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也遭遇“跳单”!‖林叔权律师·观《安家》有感

作者:林叔权律师

电视剧《安家》中有这样一个情节,饲料大王林茂根想买一套老别墅,便去很多房产中介放盘,让中介帮他找“老洋房”。

因为林老板最初展示的是一个很随和的形象,以致于最后“跳单”,越过房产中介私自跟业主成交,赖掉中介费的行为让我感到特别意外和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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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如林老板这样的人并不罕见,他们的“跳单”行为存在于各行各业中。



林叔权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 ? 发起人兼导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 战略顾问

律媒社 ? 战略顾问




我们律师同样遭遇“跳单”,当事人找各种理由要求少付或者不付律师费。 


律师对客户的咨询一般都是不敢收费的,但不收费并不代表律师没有成本付出。


很多律师经常会碰到的一种情况,就是前期为当事人花了很多功夫,做了很多研究,甚至对案件进行了深度的分析,然后毫无保留的将研究成果告诉当事人,贡献了自己的智慧成果,然而经常会遭遇,给当事人报完价,当事人就再也没有音讯了。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找很多家律所进行咨询、比较,这个无可厚非,就像相亲一样,我们不能强求见一面就让人家“姑娘”嫁给你。虽然我也能接受这种结果,但对于花费时间成本这一点来说,也是一种亏本。而如果接受委托,办理完案子后,当事人以各种理由要求少付甚至不付律师费,如剧中林老板那样“跳单”,以“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由耍赖,非常可恶。


律师遇到不付费的当事人通常有两种。


一种是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阶段付费后面没有付清的,当事人自以为不需要律师的时候就不付了,或者你帮他开完庭了,他跟你讲后面不用你代理了,要解除代理或者撤销授权,其实质还是不想付律师费。


还有一种是风险代理。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该收的款项都收回来了,当事人不按约定支付后期费用,找各种借口推脱,比如:当时不了解,签合同的时候律师没有给他讲清楚;甚至有的当事人会说,当时没有看清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这个时候,他的目的就是想跟律师砍价。律师都帮他把事情办好了,官司打赢了,结果他还来砍价,那律师这时候就很尴尬了,往往只能答应他的无礼要求,否则就可能要跟当事人打官司才行。这种情况下,律师往往会选择让步。


我做律师的这十几年中,虽然没有具体统计过被当事人“跳单”过几次,但是也不会少。下面就来讲一讲我遇到过的一些“跳单”。


曾经碰到过这样一单案子,当事人离婚,这个案子基本上已经做完了,不需要律师都可以了,但是当事人每天早上八点半准时到我办公室报到,为什么呢?因为她没事干,那我就要接待她。长此以往难免心情烦躁,脾气比较大,有一次没有忍住就发脾气了。当事人就说,我给你付律师费,将案件委托给你,你还跟我发脾气。现在回想起来,她当时其实是故意找茬,想退律师费。律师的时间很宝贵,我怎么舍得把时间浪费在这种人身上呢!后来没办法,只得退给她一部分代理费,她才消停下来。


还碰到过一个有点可恶的当事人,为了退律师费,便说自己得了尿毒症,去律协、司法局投诉。律师费总共才五千,他要我退一半。我本来是坚决不想退的,后来跟律所的领导汇报,发现收到律师费后没有及时给客户开发票,这一点做的有点不规范。但在客户投诉之前,发票其实已经开出来,只是放在案件袋里罢了。尽管如此,这一点从我们律师执业规范上来说也是违规的,后来律所的领导就说了,这个程序上还是有瑕疵的,就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处理。


还有一件债务催收案件,办理得也很漂亮。该案件中,当事人的几百万本来是收不回来的,在我服务的过程通过补救,然后通过仲裁程序,最终帮当事人把几百万收回来了。当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成功后,当事人应再付XX万元的律师费。但是事成之后,当事人开始讨价还价,说一些风凉话,比如“你看你这个钱赚得多么容易啊,我做生意亏了很多钱,为了追这笔钱交了多少诉讼费等之类的”。他说的这些情况其实跟律师一点关系都没有,但是他就是不想付约定好的XX万元律师费。后来僵持了一段时间,我想想觉得算了,把时间浪费在这种客户身上不值得,最后减免了几万块的律师费,才结束了这件事。


还有一种跳单会发生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律师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是按诉讼阶段收取。有些案子虽然调解结案,但是其中律师也是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而当事人却不这样认为。当事人觉得,案子是调解结案,律师不用开庭,不需要继续跟进案件进展了,工作量减少了,所以便以此来要求律师减少费用。如果律师不同意减少费用,那么他就会想方设法的“折磨”律师。律师经不起“折磨”,就只能让步。


有一种项目我是坚决不做的,即使利润很丰厚也不做,原因是怕被“跳单”。这种项目就是律师充当居间方近十几年间,房地产很热门,律师服务过的客户中,难免会有的人需要地皮,有的人需要资金,律师在这两者之间恰好起到桥梁的作用。还有并购项目、股权融资项目,律师除了提供法律服务外,也有提供居间方服务的机会。我执业中,也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机会。凡是机会来的时候,我都会要求与当事人提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但往往一提到签约,基本上没有人会跟我签,所以这一块业务都做不成。我很佩服上海做并购的一位律师同行,能够从并购的中介中赚到钱。


面对“跳单”这种事情,律师通常都是很无奈的。造成这种无奈境遇,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服务是完全市场化、竞争白热化的一个行业。


作为律师,获得一个案源很难,有了案源后,让当事人委托自己并按约定支付律师费也很不容易,就导致律师面对当事人的时候总是持着“我让着你”的心态。之所以有这种心态是因为大部分律师还没有强大到“当事人爱委托不委托的,反正自己有大把事情做”的状态。另一方面是因为律师的价值没有获得社会的认可。在法律服务市场上,一旦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律所的管理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律师协会往往以息事宁人的姿态处理纠纷,往往不能客观公正地保护律师的合法利益。这种处理方式导致部分不诚信、喜欢贪便宜的当事人不分青红皂白的去投诉律师。而律所的管理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则像家长面对自家孩子被告状一样,首先下意识的认为自家孩子存在过错,招惹是非,从而先责备自家孩子。“家长”们这种固有的思维及纠纷解决模式也是律师行业被“跳单”的另一主要原因。


林老板跳单这个影视情节引发了我上述对律师行业被“跳单”的一些思考。但就《安家》整个剧本的编排上也体现了编剧六六的智慧,剧情最终彰显了正义。电视剧中林老板最终主动回来找房似锦“买单”——付中介费。那么,律师的“正义”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同样的彰显呢?很多时候,我特别想跟那种“耍赖”的当事人打一场官司,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我也曾经打过两三单,且都打赢了,收回了应得的律师费。


我认为,律师在面对不诚信的当事人的时候,不能一再的迁就、软弱,只要律师尽职尽责,不存在违规行为并且获得良好的诉讼结果,当事人就应当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律师要求当事人按约定支付律师费也是理所当然的。我一直主张律师不能纵容不诚信的当事人,纵容不诚信的当事人是对律师自身价值的否定。因此,当律师被“跳单”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