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才是硬道理!——林叔权律师观《安家》有感
“身为房产中介,只有卖出房子才是硬道理!”
——(房似锦,剧中主角)
我最近一直在追电视剧《安家》,所以经常与我团队的小伙伴们分享剧中的一些营销之道,同时指导他们将之应用到律师营销、律所营销中去。
《安家》与以往的职场剧不同,它是一部把镜头聚焦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中介群体上,通过买房、卖房等故事情节反映房产中介群体工作生活的影视作品。
随着该剧的热播,剧中女主角房似锦(孙俪饰)的台词也频频引发人们的热议,如“身为房产中介,只有卖出房子才是硬道理”!
林叔权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 ? 发起人兼导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 战略顾问
律媒社 ? 战略顾问
我把这句台词提出来与团队中的小伙伴们分享,引导他们思考,身为律师,我们的硬道理是什么?
团队中有小伙伴回答“能拿回来案源才是硬道理”,“能打赢官司才是硬道理”。这种回答不能算错,但也有失偏颇。我认为身为律师,获取服务机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把案子办好,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我们都知道,不同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是不同的,有些诉讼目的直接体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而有些诉讼目的却往往藏在当事人的脑袋里。
所以我经常说,当事人不仅仅有“明”的诉讼目的,也有“暗”的诉讼目的,有“有形”的诉讼目的,也有“无形”的诉讼目的。
我们律师不仅要实现“有形”的诉讼目的,也要力争去实现“无形”的诉讼目的,才能更好的为客户服务,获得客户更高的满意度。
现实中,大多数律师往往只追求实现当事人“明”的诉讼目的,认为只要实现“明”的诉讼目的就是办好了案。我非常不认同这种观点,我认为实现“明”的诉讼目的是对律师最低层次的要求。
下面我将用两个例子进一步对此予以说明。
第一个例子:今天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一位客户关于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委托代理。他的诉讼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出气、让侵权人给他赔礼道歉吗?是,但并不完全是。
他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从这个客户表述中,我们可以得知,侵权行为人是一个非常难缠、不讲道理的人,如果不起诉,单靠客户个人的一己之力无法阻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为了消除侵权人对客户正常生活的影响,他只能诉诸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客户的诉讼请求皆为他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与其诉讼目的完全一致。
第二个例子:现在东北一家律所把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融聚劳动法”公众号的一篇名叫《劳动用工不合规、不合法可能导致的刑事风险(十个罪名)》的文章变成他们的东西在他们的公众号进行推送。
这篇文章融聚律所律师是做了深入研究的,他们在没有注明出处的情况下的这种推送,侵犯了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著作权,肯定是要维权的。
那么,维权的目的是什么?除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还有更深层的目是想通过这个案例来树立起同行之间互相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劳动成果的意识。
现在法律类的公众号、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文章都是抄来抄去,律师本身不尊重知识产权的情形很多。在公众号上发表的律师的文章也是有著作权的,所以这不经作者同意私自改编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是侵犯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律师本身是法律体系的维护者,那么大家在公众号文章转发、引用上他人观点时就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要侵权。这个目的能写到诉讼请求里面吗?显然是写不了的。
另外,还有一个更深的目的,那就是帮陈奕楠律师树立知识产权合规专家的品牌、形象,通过这个案例帮他树立品牌、打造品牌。
所以,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有的可以写到诉讼请求中,也有很多诉讼目的是没有办法在诉讼请求中表明的,或者不便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律师能不能了解到当事人没有写到诉状中的诉讼目的呢?
诉讼请求与诉讼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狭义上来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判决;从广义上来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诉讼目的概念包括且大于诉讼请求,它不仅指当事人主张的在法律上的利益,也包含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背后想要实现的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一种或多种目标。
所以说,诉讼请求只是诉讼目的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肯定不是诉讼目的的全部。而律师的功夫在于如何要发现、知道、清楚当事人真正的诉讼目的,了解诉讼请求与诉讼目的之间的差别,然后通过专业的服务实现当事人终极的诉讼目的。
总之,我认为,身为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实现终极的诉讼目的才是硬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