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说法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为”与“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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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晚上8点,由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主办,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及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团队协办,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线上沙龙在腾讯会议平台开播。


当晚线上共有来自全国各地100多位律师同行参与,活动历时2个半小时,在互动答疑环节,由于时间关系,很多问题无法深入探讨,与会人员均表示意犹未尽,希望活动过后可以在微信群里继续互动。


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微信群针对《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为”与“无为”》这个主题讨论颇多,各有意见,为便于大家学习,故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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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刑辩中心名誉主任廖莘律师提出: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有法律依据。


根据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后,具有辩护人的地位。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这是没有问题的。


取证前提是确保安全,底线是要合法合规,取证的方法和证据的运用值得深入研究。


老律师出于爱护年轻律师,常常会作侦查阶段不宜去取证的忠告,可以理解。但按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有权(也是义务或责任)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


该为不为,能做不做,是失职也!


在充分保护好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把辩护工作做扎实做细致,才能说服办案单位,取得相对好的辩护效果。用证据说话,让证据来支持你的辩护观点和意见,比找什么关系都强!


关系是陷阱,是深渊,以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死路!以自已的执业资格违规涉险去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是愚不可极!专业刑辩律师的底线,是合法合规,不逾越红线半步!


在事实清楚、有证有据、观点鲜明的前提下,运用立体式辩护方法,把相关材料穷尽个人所能,合法的递交给有权参与处理案件的所有办案及指挥办案的人员,包括民警、书记员、法官检察官助理、合议庭成员、审(检)委成员、主管领导、一把手等等,通过引导体制中人坚守法律人良知的去支持辩护观点,其效果比找关系、求情强一百倍一千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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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余安平律师提出:


侦查阶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取证,但年轻律师最好不要单独取证。


我的惯例是向单位取证或者申请办案机关取证,我与证人第一次见面是在法庭上。我曾办理河源某组织卖淫案,申请证人到庭后,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结果公安机关协助侦查时吓唬证人甚至询问律师有没有教你怎么说。幸亏我养成了只在法庭与证人见面习惯,不然就麻烦了。


每年都有律师因为取证不谨慎被公安机关调查甚至入罪,因此,律师调查取证需要谨慎小心。我们刑事部甚至规定年轻律师不得单独开庭不得单独取证,要与老律师一起搭配,这也是“保护自己”。


当然,这只是针对年轻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艺高人胆大,不在此之列。



水兵律师提出:


保护自己,不收集证据。


侦查阶段不收集证据是保护自己、当事人及证人,虽然有时取证会达到好的效果,但如果出问题,只要一次,我们就将丢掉饭碗,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马凤律师提出:


侦查阶段律师取证需要注重方式和方法


个人认为侦查阶段可以取证,即便是调查客观证据,也可能牵涉到很多,比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同的证据涉及到不同的规则,我们需要遵法而行。


我感觉大部分人对取证手段及风险做衡量,侦查阶段需要注重方式,我基本上采取的方法是这样:


1、客观类证据直接提取递交;


2、言辞类证据可以调查,但如有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否则需要进一步平衡风险去找更合适的处理方法;


3、侦查阶段未必所有的工作都要亲力亲为,换种方式或许既能达到目的,亦可以规避风险。比如,对于证人,明晰来源线索的情况下,我们做了调查笔录,初步了解情况后,可以提交“提请侦查法律意见书”,列明证据来源线索及证人可能反馈信息。


风险终究是有的,即便是客观证据也有风险,我们能做的就是规范,我们律师取证也要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也可以同步录像,能做到的规范都可以去做,提高自己的标准。现在的法治环境,绝大部分情况下比往年好多了。当然也不存在特殊的一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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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姜爱军律师提出:


大大方方去沟通,履行职责,坚守底线,规范操作。


我在外地办理黑恶案件时,侦查机关违规不让会见,我找到了公安局长,他们自己也承认此举违规,但很无奈。


后我找到政法委书记,谈了我的职责和依据,结果是直接安排让我会见。办案人员很配合我的辩护工作。


大大方方去沟通,履行职责,坚守底线,规范操作。这也是专业的应有之义。刑事专业律师的饭不好吃,一定要按照规矩和程序,运用好辩护技术和专业技能,去说服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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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辨护中心”专家顾问林叔权律师提出:


侦查阶段取证,无须“杯弓蛇影”,也无须“投鼠忌器”。


我认为,调查取证是技术话,掌握取证技巧、方法是必须的,但是最为关键的是“底线”原则,切记不可为讨好委托人,为不该拿的钱而挺而走险,甚至不择手段。当然,对敏感案件、督办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被害人太惨太可怜的案件,辩护律师明哲保身也是必须的、无可厚非的。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为”与“无为”,除从职责,从专业,从风险考虑、考量外,还需结合“订单”考虑。


律师受托阶段不同,是否全程委托,在“为”与“无为”上是不同的。投机是人的天性,律师也不例外。


如果律师已获得全程委托,全程辩护,且律师费已按约定全部落袋为安,那么我主张在调查取证上取“无为”态度,至少在言辞类证据上“无为”,而客观类证据,只要不是合谋伪造,只要是确信、确保来源合法,则可为。


如果当事人委托的仅是侦查阶段,则建议采“有为”的做法,在客观类证据自行收集上依法“有为”,而言辞类证据“无为”。


律师在这个阶段,必须向委托人及家属、朋友展示律师的作为,只是律师的作为不一定非是调查取证上,如“提请侦查”律师意见书,如现许多青年律师在采取的类罪“大数据报告”等可视化之刑案办理精细化文件、资料展示上,或者采取律师团、专家团等展示“肌肉”实力的方式,以体现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为,以争取后续两阶段的继续委托。


刑辩律师也需商业思维,也需商业上的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