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说法

数据不是证据——林叔权律师·《决胜法庭》观后感

警方在办案中形成的大数据能否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image.png


最近比较火的连续剧当数《决胜法庭》。但追剧嘛,无非是有的人热衷于看故事情节的起承转合;有的人排遣工作之余的闲暇时光。


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关注点在于该剧中的“法律点”,其中之一是检察官高剑说的“大数据中的背影”及被告人叶龙恩说的“数据不是证据”。


剧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刑警队马队长试图以警方所做的大数据报告作为指控被告人叶龙恩有罪的证据,但法学老师出身的叶龙恩以“数据不是证据”直截了当顶回去。他说:“数据不是证据,想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1583378048370675.png


最终,检察官高剑出示了两份来源于被告人叶龙恩女儿叶紫琪、本不想出示的证据(照片和录音笔),才使得法庭最终将叶龙恩绳之以法。



1583378133846693.png


那么,什么是大数据?警方在办案中形成的大数据报告能否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现我们对此做简单的分析。


据百度百科,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具有大量、高速、多样、低价值密度、真实性五大特点。


2013年英国学者维克托谈论大数据对社会变化的影响时,曾说过“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眼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且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


大数据报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归根结底要解决的是警方制作的大数据报告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大数据报告作为证据出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也即证据形式是否合法,与要证明的事实是否有关联性


对于大数据证据的法定形式,各国法律界在事务处理上虽有争议,但多采取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专家辅助人意见等法定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至今并未将大数据报告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进行规定。原因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大数据作为证据效力的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权威解读。


而且,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是通过算法得出的结论,有的分析结果甚至还需要建设数据模型。人们对大数据证据质疑的实质其实是对其分析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及数据模型建设科学性可信度的质疑。


而现如今大多数大数据的算法还属于商业秘密,设计者们不愿分享大数据的算法及数据模型建设逻辑,而使得大数据分析的结果难以得到验证,经由大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多是推理或大概率事件,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例如,2015年,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涉案数据约为30TB左右,北京检察机关虽然在办案中对涉案数据进行了分类处理,对部分案件事实采用了大数据筛选,但整体上还是将大数据材料转化成传统的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形式,以转化性证据进行办案。


回到《决胜法庭》来说,虽然是一部电视剧,但是剧中法庭是在检察官出示新的证据后,被告人叶龙恩自行认罪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认定叶龙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综上,我们认为目前大数据在刑事案件中虽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但如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能排除合理怀疑,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是有帮助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看到近年来大数据对证据法制建设的促进力量已经越来越明显。尽管还有很多适用问题尚待探索研究,但我们期待有朝一日,以大数据技术形成的大数据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可得以应用,并成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闫红娟对本文有贡献)